建筑施工中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当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建筑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工程,合法与违法分包共存的情况。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中不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施工人员作业无安全保障,经常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现在仅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角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就如何搞好建筑施工中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一、产生违法分包的原因

建设单位进行违法分包的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的个别人,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施工总包单位进行违法分包的原因,是要降低人工费用获取更多的利润。做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然不能制止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但必须从安全管理角度对这些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与管理,避免企业、施工人员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与伤害。

二、建筑施工中的四种分包形式

(一)建设单位直接将某些专项工程,分包给资质健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并且与其签订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直接将某些工程,分包给资质不健全、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资质健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并且与其签订了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四)总承包单位直接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资质不健全、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三、如何对不同形式的分包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一、建设单位直接将某些专项工程,分包给资质健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并且与其签订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即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在分包单位进入施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法人应授权指定人员代表项目部,与其签订《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协议》,并将协议报送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备案。安全施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工程项目、甲方职责、乙方职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奖罚标准、协议有效时间、协议报送的具体部门、协议签订时间、双方代表签字并盖企业公章。

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协议内容审核合格后方可同意签订协议。施工项目部及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将分包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受权书复印件及协议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协议内容进行安全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由隐患整改人签字确认,要求其按“四定”原则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建设单位直接将某些工程,分包给资质不健全、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这种工程分包情况属于违法分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将此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处理。情况严重者可直接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具体做法是,在其分包单位(班组)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要求,对其下达(一次)安全检查指令书,写清违规细则并要求其立即撤出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否则承担一切后果。如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拒绝整改,则立即将此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即《关于对分部分项工程违规分包情况的反映》上报有关部门。反映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上报哪些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形象、何种分包单位或个人,在何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何种施工作业、分包单位是否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资质、工程总承包单位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结果如何、上报单位名称、上报时间。

第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资质健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并且与其签订了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对于合法分包的工程,在分包单位进入施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法人应授权指定人员代表项目部,与其签订《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合同》,并将合同报送施工监理单位备案。安全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工程项目、甲方职责、乙方职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奖罚标准、合同有效时间、合同报送的具体部门、合同签订时间、双方代表签字并盖企业公章。

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容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签订协议。施工项目部及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将分包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受权书复印件及合同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协议规定内容进行安全管理。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由隐患整改人签字确认,要求其按“四定”原则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四、总承包单位直接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资质不健全、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这种工程分包情况也属于违法分包,后果是如发生安全事故,施工项目部、所属企业将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对于这种分包形式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上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主管安全领导,清退施工人员、解除违法分包行为。二是按总承包单位在册员工进行管理,施工中总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程序”中要求,在施工班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首先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于正式上岗前与其签订《班组安全生产责任状》、《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要督促班组及时搞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按规定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要求施工人员遵守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要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由隐患整改人签字确认,按“四定”原则要求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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