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装置引下线的一般规定:
1、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当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2、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
3、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电气通路。
4、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5、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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