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那违法建筑承包人权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呢?以下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承包人权利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作为合同标的的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是否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不影响合同效力。一系列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属于建设单位合同前的义务,与合同本身无关,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工程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无效是私法上的法律后果,并非公法上法律后果。除非违反公法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观点则认为,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在非规划区域内建设可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影响城乡整体布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鲁班乐标认为,违法建筑施工合同应按无效认定为宜。从长远视角看,建筑城乡规划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建筑的事实行为及标的物本身进行否定性评价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而且按合同无效处理并不影响实际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相反更体现公平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状态,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承包人投入的人力与物力已物化于建筑物之中无法返还,发包人则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返还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之原则,当无争议。
实务中最令人困惑的,是对承包人除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外的合理利润是否保护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承包人按合同有效产生的合理利润在认定合同无效后不应予以支持。虽然在违法建筑的保有阶段,发包人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建筑物的权益,但是如果纵观违法建筑的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来看,固然建设方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方能进行合法建筑,但是施工方也应当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及时审查对方的许可手续,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且有的违法建筑面临着行政机关随时查处拆除的可能,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全额支付也会产生新的不公,也可能纵容承包人的违法建筑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加大承包人的一定责任对抑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随之又产生对工程成本价的认定问题,低于成本价的约定一般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但现实情况是无相应鉴定机构对工程的成本价作出鉴定,成本价也会随工程产生一定的波动,而工程造价鉴定一般含有相应的行业利润。本文认为,在认定违法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工程造价鉴定仍应启动,工程造价应按定额标准鉴定,剔除当前行业的基本利润率,据此得出成本价,并据此要求建设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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