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单位通过以下方面的检查,排查火灾隐患:(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三)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五)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六)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材配置等情况;(七)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八)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十)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十二)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二、重大火灾隐患(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单位应按以下步骤判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一)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二)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三)符合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三、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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