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拆除中的问题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那违法建筑拆除中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拆除中的问题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违法建筑拆除所依据的法律有很多,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甚至还包括《电力法》、《铁路法》等等。虽然可查的法律依据有很多,但是在日常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中,还是遇到很多法律瓶颈,影响了执法活动的进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建筑概念不明确引发的问题
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并未对 “违法建筑”的概念进行明确,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那么违反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市容卫生、道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反例如《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等的违法建筑,如临时棚、亭、户外广告等,若要拆除就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对于城市市容卫生治理、道路管理来说时间太过于漫长。
2、在建的违法建筑无法及时拆除问题
对于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是群众举报的在建的违法建筑,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只能一方面按照《行政强制法》开始强制拆除程序,另一方面派员到现场24小时盯守,一有疏忽违法建筑可能就会建成,届时拆除难度更大,而且长时间的盯守无疑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
3、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建筑材料处理问题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所采用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自然归违法建筑的权利人所有,执法机关在拆除时应尽量保持建筑材料的价值,但在实际拆除时总会或多或少造成损害,尤其是对砖混结构的违法建筑价值贬损更是明显。并且拆除完毕后,建筑材料如何处理也成为难题,权利人可能会对现场建筑材料不予清理,由执法部门来清理,又没有法律依据。拆除和清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也是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较大难题。
4、铁路用地、电力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问题
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规定,目前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区、县政府都是责令综合执法局来调查处理。对于铁路用地、电力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铁路部门、电力部门常会向地方综合执法局发函要求拆除,但是对于经特别法调整的行政领域,是否也适用《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部门之间理解存在分歧。
5、对于已进入程序但确实无法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
实际工作中执法机关对经群众举报、上级移送或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都应启动拆违程序,有时由于权利人生活确实困难、执行风险太大等原因无法进入最后的强制执行阶段,但是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强制执行决定中已经列明了强制执行的时间,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强制执行决定要求的强制执行时间会以时间段的方式列明,但这个时间段也不能跨度太大,否则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法律的精神。若规定的太短,容易超过期限,对于超过期限的情形法律又未作规定。《行政强制法》虽规定可以决定中止执行,但条文对中止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外,也规定了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因此实际工作中决定中止执行也必须慎之又慎。
6、违法建筑在拆迁、征收中的补偿问题
拆迁、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法建筑怎么处理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一方面违法建筑大量且长时间存在,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某拆迁户或征收户在拆迁或征收范围内只有一间违法建筑并无其他合法房屋,又无其他住房。但是不论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原则,这也是不能使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但是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予补偿,对当事人是不公平、不负责任的做法,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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