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方开挖施工监控1.1督促承包商编制土方开挖方案,包括:开挖路线、顺序、范围、基底标高、边坡坡度、排水沟、积水井位置以及挖出的土方堆放地点等内容。应坚持"多利用机械,减少机械超挖和人工挖土"的原则。1.2开挖边界线、标高、土方边坡的稳定作为关键控制点。土方开挖的分层按照基坑维护的施工要求进行分层。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设置测量控制网,包括基线和水平基准点,要求设在不受基础施工影响之处。在基坑开挖施工前,根据龙门板桩上的轴线,放出基坑的灰线(边线)和水准标志。龙门板桩一般离开基坑边缘1.5倍基坑深度以利保存。灰线、标高、轴线应进行复核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挖土施工。1.3机械按控制线开挖,不得超挖,土方的放坡系数满足方案要求,太陡易产生坍塌。1.4开挖要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1.4.1暂停施工。1.4.2立即采取处理措施。1.4.3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并做好记录。1.5土方开挖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要求。1.6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宽度。1.7土方开挖应按组织设计顺序进行,严格按测量标高控制挖土深度,必须留300mm~400mm厚度用人工清土,以防止超挖、扰动土层。1.8开挖基坑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超挖深度≦300mm,则采用C15素砼垫层回填至设计标高;如超挖深度>300mm,则采用砂石回填至设计底标高。1.10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防止超挖和发生安全事故。2回填土施工监控2.1填土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并作出记录。2.1.1外防水做完并验收合格,保护层施工完毕。2.1.2填土前,应清除基槽内的积水和有机物。2.1.3砼应达到一定的强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损伤时,方可回填。2.1.4井点降水已拆除。2.2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可用作各层填料。在沉降缝间用粗砂细石填实。2.3如土源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均匀掺入干土(或吸水性材料)等措施;如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湿润、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大功能压实机械等措施。2.4填方中采用两种透水性不同的填料分层填筑时,上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小的填料,下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填方基土表面应作成适当的排水坡度,边坡不得用透水性较小的填料封闭。2.5填方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填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通过填土压实试验确定)。2.6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到低分层进行。基坑回填应在四周同时进行。分段填筑时,每层接缝处应作成斜坡形,辗迹重叠0.5m-1.0m。上下接缝错开≥1.0m。2.7填方施工应接近水平地分层(虚填厚度不得超过250mm)填土、压实和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容重,检验其压实系数和压实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上层。填土压实的质量要求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2.7.1填土压实后的干容重,应有90%以上符合设计要求,其余10%的最低值与设计值的差,不得大于0.08g/cm3,且应分散不得集中。2.7.2采用环刀取样时,每20-50m3取样一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2.8相邻基础埋深不同处,均按1:2放坡后砂石垫层(40%粗砂+10%瓜子片石子+50%2:4:6碎石)分层分批夯实回填,压实系数大于等于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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