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前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中,历史文化街区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尽管其是传统风貌的物质基础和必须要受到保护的历史格局,然而,对于当前市政建设中的一些消防、管线和交通等综合工程技术规范还很难去适应.所以,在保护规划各个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时候,都会遇到相应的瓶颈问题,因此,为了有效的实现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找出存在的瓶颈问题,然后,将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制定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城市建设更加稳定的发展,才能够将城市发展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相互统一起来.
1分析存在的瓶颈
对我国当前的市政工程技术规范程序,以前的技术经济对其建立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灵活性不够,其中参数的条文和具体技术手段是该技术规范的主要表现,通常这种指令性规范往往就是在指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于这种指令性规范,在传统社会中必然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有着这样的弱点存在于现行的指令性规范中.(1)因为历史上的原因.统一规范中的有关条文和现行各个规范之间经常出现互相矛盾和互补沟通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将一个完整的闭环系统在设计方法间建立起来.(2)对于不同的使用情况、建筑类型、不同地域和规模指令性规范没有办法穷尽,这样就一定是通用性的,对于全部的案例不可能全部适合,也不能有效的落实到历史文化街区中.
(3)指令性规范将各种参数和技术细节制定出来,但是,对于各个技术措施间能够协调一致的工作是无法进行考察的,并且,整体性水准在综合作用中是很难被表示出来的.对于人对需求的满足程度和舒适度是很难通过机械的规范数据体现出来的.(4)既有的成功理论和经验是建立指令性规划技术措施的前提,对于以后城市的经济状况、交通、市政和社会发展状况是很难有效预测出来的,也很难适应时代中的新材料、线技术,并且就连审查关都很难通过.(5)经常依靠那些非灵活的、太过具体的、工具性的条文规范进行判断设计,不但制约着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并且,经常令其存在于基于价值理性和综合理性的审慎判断中,经常由于不正确的技术路线而影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2、应该将性能化规范和湿度差异原则应用到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中基于性能化的规范正好与指令性规范使相对的,从哲学的角度讲,在技术范畴中不包括规范,而是对技术应用的约束和限制,所以,其并非为详细的技术条文,而是根据具体的应用场所,对实现技术的价值目标进行规定.根据相应的维度来分解这些价值目标,即为我国经常所讲的性能,所以,应该在性能化规范的基础上将规范建立起来.性能化规范没有限定具体的技术手段,而是对这些综合性技术手段进行限定之后,要实现的整体性象征.为了实现历史文化街去区管理上的性能要求,当前可以对管理上和技术上的方法进行选择使用.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还会出现更多的可能性,然而,为了达到同样的可能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现实中,对于特定的对象我们要求设计人员一定要细致的关注,尤其是他的应用者最后能够有效的应用.对于市政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我国历史文化街区并非不能在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同时也能够将一个性能好的生活环境提供出来,然而,只是对我国当前的一些市政规范条文还很难给予满足,或是当前缺乏成熟完善的技术来满足要求和规范.
3、发展需求的专门技术规范和兼顾保护规范在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中还不存在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能性和古老的空间格局,从多个方面都表明它很难同普通城市一样应用全部相同的技术指标和规范,在1984年,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制定了专门的规范之外,很长时间内,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的特殊性规范、标准和法规都比较的缺乏.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践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实践中,不管是选择市政管线,还是道路线路的布局,长期以来,针对历史文化街区还缺乏特别性的规范、标准和法规等.特殊政策在历史街区保护目标中还非常的缺乏.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我国于2005年颁布的唯一一部针对街区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技术规范,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密集度等都进行了规范,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筑规模的不断加大,有关这方面的规划建设越来越紧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并且,一些城市并没有这对这种情况将针对性强的解决对策制定出来,任凭其继续不规则的发展.在08年的时候,我国将历史街区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领域保护的一部行政法规颁布了出来,即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是,对于消防方面的问题,只在第二十九条中进行了规定,然而,对于市政、建筑、规划等方面的内容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其实一些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建筑、市政或者规划体系中都涉及到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特别条款.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我国台北地区也将新的《文化资产保护法》编制了出来,为了利于历史建筑、聚落修复和古迹的保护,将相关的消防管理、建筑管理和土地使用管理的对策建立起来.并且都市中的建筑法、消防法和计划法等不会对其带来影响.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根据江苏省等省市的经验,规划论证宜由省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论证专家应包括具体规划可能涉及的规划、文物、建筑、市政、交通、消防、防灾、结构、旅游等各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以保证其科学性和权威性.
2具体的解决对策分析
(1)除了要将兼顾发展需求和保护的专门条款和性能技术规范在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中建立起来之外,对于相应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也需要积极的开展起来,确保其在具体的应用中能够互相统一.因为建筑、交通、市政、消防、文物和规划等方面的内容都存在于历史文化街区中.因此,首先,我们应该将历史文化保护的条例赋予到《文物保护法》、《建筑法》和《城市规划法》中,并且将相应的法律依据建立构建起来,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通过此条例建立起来,并且指定的部门和程序同意了之后,其他的技术规范就不会过多的对其进行限制,进而加载法律体系上将历史文化街区的适应性技术规范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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