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安全的大事。企业行政是安全生产的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的督查和保障责任。工会在服务企业中心工作中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与行政履职的目标是一致的,落脚点也是一致的,并不是“荒了自己的田,种了别人的地”,企业工会在安全生产中具有别的组织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一、工会在企业安全工作中不可替代 在工作中,有部分人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事,与其它部门和组织无关”。这种错误认识必须改变。“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实际中也应如此。安全工作只有分工不同和责任大小差异,没有与其无关不负责任的说法。企业工会在安全工作中有自身活动规律更有其独特的作用。 首先,《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在安全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实践成果有证实。自1999年以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起的“安康杯”竞赛活动,以其贴近基层、寓教于乐,形式丰富的特点,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安全工作,竞赛活动已成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舞台。 中铁十五局集团工会近年来以大力推进“一法三卡”为着力点,丰富和扩延“安康杯”竞赛活动内涵取得了群众性安全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巨大作用,连续六年荣获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并在全国“安康杯”竞赛网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版的《安全理论与实践》等杂志相继刊登做法和经验。 第三,现实中发挥三大作用。一是具有团结、教育,鼓舞动员作用。企业工会团结和组织广大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如:十五局集团一直坚持开展安全生产“十个一”教育活动;“安康杯”竞赛争创活动;“安全无小事”、“安全在心中”主题教育活动等。二是具有民主参与、全员参与,督查督办作用。企业工会借助“集体合同”、“企务公开”、“职工大会”等民主监督管理手段,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具有组织激励作用。企业工会借助各种活动载体、工作方法,促进了安全生产。中铁十五局集团在中国铁建首家开展“一法三卡”工作法,还有中铁二十四局的“岗位安全检查表”等。借助这些活动载体,工会立足自身特点,抓安全教育和维权工作更加细致和具体化,极大调动了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激励职工自觉参与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为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 企业工会在安全工作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这些作用中,最核心的非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莫属。也就是强调“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的重要性,这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企业工会本是职工能够依赖的维权组织,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时,应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切实保障职工权利。 第一,工会安全生产的定位。《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与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求有关人员责任。作为企业工会应紧紧围绕以上法律赋予的四项权利,履行职权。“定好位、站好岗”依法维权不“越权”,发挥自身作用,做到“十二字”,即:“教育职工,监督企业,认真履责”,为保障职工安全,企业安全生产做到应尽责任。 第二,落实好职工安全生产“五项”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主要有五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二是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四是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是受到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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