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对于厂址选择的规定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是为尽快将绿色建筑扩大到工业建筑领域,为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制积累经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而编写。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异地建设的工厂或工业建筑群中的主要生产厂房,其他辅助生产厂房、集中动力站房、仓储类建筑可参照使用。其中,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对于厂址选择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对于厂址选择的规定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工业企业建设场地的选择没有对以下区域产生破坏:
(1)国家及地区的重要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2)国家和地区规定的风景区和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3)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地、湿地、森林、自然生态保护区。
工业建筑的场地没有在以下地区建设:
(1)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爆破危险范围内;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4)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5)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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