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的制定是根据实际情况,每个细节对于实际都有一定的影响力,非常关键。鲁班乐标小编就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代理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表见代理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需具备的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更多关于“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等建筑建设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入中国鲁班乐标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