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绿色施工管理,推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有关推行绿色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并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组织评价,省建筑业协会组织验收评审。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分为申报立项和申报评审两个阶段,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评审组织工作。建立绿色施工专家库,承担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资料和现场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立项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等工程,在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企业填写《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报省建筑业协会审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公布。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由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负责。
第七条 申报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规模较大的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和大型工业工程。
(二)申报工程开工手续齐全,并在工程施工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绿色施工内容。
(三)申报工程应具备较为完善的绿色施工实施方案。
(四)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实施能得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且具备开展绿色施工的条件与环境。
(五)在创建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色施工技术攻关和创新。
第八条 申报立项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实施规划方案内容包括:明确绿色施工目标,涵盖绿色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六个要素要求;
(三)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的措施。
第四章 过程控制
第九条 经省建筑业协会公布的立项工程,在绿色施工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开展自评工作,工程所在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及绿色施工特点加强对立项工程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强化过程控制,省建筑业协会将进行监督抽查。
(一)批次评价。总承包企业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照绿色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六个要素中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条目,按照实际发生条目进行批次评价得分,并将自评情况按要求填入绿色施工要素评价表、绿色施工批次评价汇总表,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二)阶段评价。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已公布的立项工程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并进行阶段评价。监督检查时间不限,内容为施工过程中有关绿色施工相关内容是否与申报表中预期计划、措施、效益相一致,并作好相应的记录,记录作为是否上报申请评审的依据。阶段评价时间分别在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三个阶段工程接近尾声进行,阶段评价主要核查每个批次企业自评得分与实际是否相符,最终形成绿色施工阶段评价汇总表,在工程竣工后形成单位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汇总表,汇总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三)单位工程评价。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四)过程抽查。省建筑业协会将在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过程中,加强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过程抽查,原则上每个工程中间检查不少于一次。主要抽查批次评价、阶段评价及创建现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评价把关不严的、不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将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五章 验收评审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了《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资料,并填写《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省建筑业协会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已被批准列为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评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地级以上市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5、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群体事故;
6、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一)《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规划方案;
(三)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四)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五)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
(七)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专利等。
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五份并刻录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两份。
第十三条 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对照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相关条目,建立的绿色施工管理评价、环境保护评价、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六册资料内容。(六册内容要对照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内容,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条目列入每册内容中,并根据内容附相关文字表述、文件和材料复印件、图片等,影像内容放入多媒体绿色施工成果汇报光盘中);
(三)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四)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四条 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专家从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3~7人组成。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审内容,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聘为评审本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实施过程现场查验,二是依据申报资料评审。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按专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评审验收专家同意,并形成评审意见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会同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按绿色施工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验收合格以上的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七天,然后发文公布结果。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对验收评审通过的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及主要承建、参建、监理单位授予“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荣誉证书,并发文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创优活动,优先从“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推动行业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广东省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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