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目标、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指导标准,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必须遵循的规则。它反映了环保法的本质,并贯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标准
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步目标”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目标”。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标准
预防为主的标准,就是“防患于未然"的标准。环境保护中预防污染不仅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减少二次污染的风险,减少末端治理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预防"是环境保护第一位的工作。
但是,根据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工业企业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还必须与治理结合。
(3)污染者付费的标准
污染者付费的标准,通常也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标准,其基本思想是明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经济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标准
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在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解决这种关乎全局、综合性很强的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标准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环境,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标准
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在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解决这种关乎全局、综合性很强的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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