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分很多种情况,要根绝实际情况判断事件的严重性。鲁班乐标小编总结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相关信息如下。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采购人采取上述处置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援引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三个,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实际上不足三个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同意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种情况,经评议建筑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有四个以上,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单位曾提出咨询,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由采购人直接决定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意见不妥。因为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首先,这一规定适用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其次,这里只说采购人可以选第二名,而并未规定应当选第二名,可见该第六十条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不与第二名签订合同并不违法;最后一点最重要理由,就是中标人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才能适用该第六十条的规定。而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采购人不能援引该第六十条规定,直接决定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这样才不会后悔,以上内容由鲁班乐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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