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标书编制依据是编制标书前必须要了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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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投标单位应依据
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投标法》规定,投标单位不能以低于成本价投标报价。
以往,国内工程投标与国际工程投标比较,最大的不同在于,国内工程投标不能超过标底线的上下浮动极限,通常是不得高于标底5%,不得低于标底的7%(北京市规定民用项目标底下限为-5%,工业项目为-7%;上海市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为-6%,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0%),超出上下极限的报价即被视为无效报价。而国际工程投标则无此限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标书的编制依据,投标人必须以此为基础做出自己的报价。例如北京市规定的标书编制依据如下:
(1)现行的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材料预算价格;
(2)现行的各项取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3)现行的工资定额;
(4)招标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
(5)经过招标管理部门批准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的实际条件等。
投标企业可根据人员配备、投入的机械设备情况、管理水平和具体的施工组织方案及技术措施等实际情况作合理的浮动,但必须以上述依据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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