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订本制度。
一、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机管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机械设备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的操作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学员或实习人员必须在有操作证的指导师傅在场指挥下,方能操作机械设备,指导师傅应对其实习人员的操作负责。
3、机管和操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操作人员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4、在非施工时间内,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
5、新购或改装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6、经过大修理的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租赁机械设备应从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出租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其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的安装、拆除。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过程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拆装。
9、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安装、拆除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依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订相应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交底后,方可实施。安装后必须经项目部组织机管员、安全员、电气负责人共同验收,并经建委及安监局认可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10、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项目部和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12、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项目部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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