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可执行性论证

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章建筑的可执行性论证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违章建筑的可执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一)违章建筑成为执行标的的必要性—被执行人享有利益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自有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预期财产收益还是其他可支配性权利等都应当作为其承担执行名义所确定债务的责任财产。根据民法物权理论,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权(无主财产例外),不存在物权处于空白点的状态。就违章建筑而言,在违章建筑被法定部门行使公权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被执行人基于建筑物的建材的合法取得、建筑物是其建筑而对违章建筑进行着实际的控制、支配和保护而享有一定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被执行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亦不享有处分权,但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建筑材料享有处分权。2.有权占有建筑物。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2]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二)违章建筑成为执行标的的可行性—存在执行空间
违章建筑是一种非法权益,但也在法律所调整范围之内。法律不保护非法权益并不是说非法权益人得不到任何结果,而仅仅是得不到建筑人所预期的结果,如不得对被损害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等。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在上述法定的处理方式中,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给了被执行人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补办手续,则是对被执行人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在实际执行违章建筑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来说,既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申请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益,应当区别对待,分别作出适当处理。具体而言,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采取罚款、拆除、拆迁等三种处理方式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就可以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对于建筑人作罚款处罚的,法院可以执行建筑物;对违章建筑作拆除处罚的,违章建筑物拆除后的残值归被执行人合法拥有,国家并不予以没收,这部分财产也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对违章建筑作拆迁处理的,在拆迁中,拆迁人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对经过规划部门处罚允许保留的建筑,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法院可以要求规划部门协助执行被执行人的补偿款。因此,在非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承认违章建筑自身能够被赋予某种相对合理的权益,被执行人享有的这种权益也完全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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