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安全的规程

1.目的

确保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3.职责

安全部负责设备维修、建(构)物加固技改、扩建项目《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工作程序

4.1申请单位到安全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2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3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安全部审批。

4.4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4.5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一份后,其余分别送安全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4.6动土作业工作要求

4.6.1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平或平整场地的作业,称为动土作业。

4.6.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6.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6.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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