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安全事故隐患,按其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3类:
1、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2、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第三条各项目部要及时向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本辖区的重大隐患,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
第四条隐患的初评各项目部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局指挥部部安全质量部,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评,确定其是否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若初评认定属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制发隐患整改指令书,并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隐患进行技术评估,确定级次。第五条隐患的整改隐患整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实施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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