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暖、空调系统的规定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结合天津市经济的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减排的要求,在总结《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程经验,依据国家节能设计标准,参考了国内先进地区的做法,通过反复论证而修订。其中,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暖、空调系统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暖、空调系统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项目所在区域能源规划报告的相关要求。在无区域能源规划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以及用户对供暖、空调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选择,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可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业废热或工厂余热;
2、不具备本条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等;
4、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的主体热源。
1、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作为居住建筑物集中供暖热源时,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不应小于1.8,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00.
供暖(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满足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热量计量装置,以计量并监测其供热量。
2、居住建筑采用直接计量方式时,应在各用户热力入口处设置户用热量表,并以此作为其供热耗热量的贸易结算点。采用间接计量方式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其供热耗热量的贸易结算点。
3、居住建筑的公共区域部分应单独设置热量表。
4、热计量装置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供热计量应用技术规程》JGJ173和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技术规程》DB26-29的规定。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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