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用地环境安全调查
检查落实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按照建设单位所能提供的现场用地条件,若工程施工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环境安全方面带来问题,需要特殊处理时,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进行协商,预先采取必要的专项防护措施。
工程开工前,督促承包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接管手续。接管现场(或部分现场)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场,并以文件的形式,三方面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应签字证明移交的时间和位置,并保留一份接管文件。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部,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内容为:
2.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人员的配备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根据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施工现场凡职工人数超过50名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
2.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2.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装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2.5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2.6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3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下列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1基坑工程与降水工程;
3.2土方开挖工程;
3.3模板工程;
3.4起重吊装工程;
3.5脚手架工程;
3.6临时用电系统;
3.7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
4督促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生产条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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