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14条明文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2.1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按工程项目或部位分别设置的工程建设监理体系。他们在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可概括地表述为: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实行监理制度,便在业主与承建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便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事实证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是工程建设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措施。无可置疑,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现就如何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进行下一步探讨。应该指出,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本身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中12项工作内容的1小项,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样,在施工安全卫生上监控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作业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就要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使安全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单独监控项目,配备这方面的人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建筑施工过程复杂,涉及到的范围广大,考核指标繁多,但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内容,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是指“实物”而言,这是工程建设的主体。 所谓安全主要指建造“实物”的人在建造“实物”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以及不合格工程对人们生命安全的威胁。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在监理规范中,应增加安全监理的规范条款;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根据相应的规范,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根据工程规模、各个分项建设项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队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安全监理具体工作及有关程序,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施工阶段,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部分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流;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各分项工程或工序及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逐项进行检查打分;发现冒险作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 安全、质量、在学科专业上有各自的特点和内涵,但在工程建设上又相互牵连、相互渗透,不能完全分割开来。从大安全观出发,应该建立安全、质量、综合监理体系,监理的内容程序在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程序的基础上将国家有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融合进去,组成一个完整的监理体系,既有分工又有综合。这样在工程建设上,使安全工程技术、质量工程技术互补共用,更充分地发挥其工程技术的潜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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