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担任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炮工作业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放炮时必须事先布置安全警戒,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爆破。
3、放炮时应记清爆炸数目,待全部炮数炸响后,并清楚现场浮石和危石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解除警戒进行作业。
4、严禁掏挖哑炮。凡未炮爆炸的炮眼,严禁用任何器具掏挖其中的炸药和雷管,亦不得重装炸药于哑炮上引爆;必要时可在距哑炮眼100cm处重新打炮眼,但要严防打穿原炮眼。
5、严禁使用铁棍、炮杆筑炮,禁止用牙咬紧或应钳子来夹紧雷管与导火索连接口,禁止将雷管、炸药、导火索混合在一起。
6、炸药、雷管等的发放使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当天用剩的炸材,必须及时退回库房保管,禁止私人隔夜存放。
7、严禁爆炸物品接近火源,禁止将雷管装入衣袋或者与炸药、导火索混装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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