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纪律
鲁班乐标小编了解的不是很多,但知道一点,纪律是用来遵守的,这样才能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一、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维护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纪律规定。
二、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四、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十、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纪律是非常重要的,如有违反就像上文说的,不仅要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内容由非常懂建筑的鲁班乐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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