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车道设计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3.1条: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当现场道路满足消防车道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
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外,还应设置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3.2条: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临时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3.4条: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2、宿舍/办公用房防火设计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2.1条: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单面布置用房时不应小于1m,双面布置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面积不应大于30㎡,其他房间面积不宜大于100㎡。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3、其他临时用房防火设计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2.2/4.2.3条:
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面积不应超过30㎡,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面积不应超过20㎡。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净宽度不应小于.8m。
5)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6)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一层,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脚手架/安全网防火设计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3.4/4.3.5条: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高层建筑;
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脚手架、安全网、脚手板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消防疏散指示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3.6/4.3.7条: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安全通道、作业层设置醒目的指示标识
6、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1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临时消防水管升至作业面
7、灭火器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2.1条: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灭火器配置场所规定
依据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1条: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 5 0 m ;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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