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生活热水的规定

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而制定。其中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生活热水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生活热水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住宅应设计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太阳能;
2、当无利用上述热源的条件,且在城市热网供应范围内时,宜采用城市热网;
3、除有其它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4、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住宅应根据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Fwx和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按以下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1、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和12层以上Fwx≥Ajz的住宅,应设置供应楼内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12层以上Fwx<Ajz的住宅,也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除宜在屋面集中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外,还宜在住户朝向合适的阳台分户设置集热器。
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必须采用时,不宜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设计和施工统一同步进行。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其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各项规定。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绝热层厚度可按照附录F确定。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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