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1、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其以上,装饰工程总造价150万元(不含设备)及其以上;
2、规模虽小,但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工程项目竣工后,经过6个月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问题和留有隐患,并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4、申报工程必须是已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
5、扬州市市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仍按照扬州市建设局扬政建(2003)328号文执行;
6、申报的工程应是扬州市范围内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竣工,并被县(市、区)评为优质工程的。
三、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扬州市“五亭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组织初审推荐。
监理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须单独填写申报表。
四、申报材料:
申报扬州市“五亭杯”优质工程奖,须提供的材料见本通知附件,申报材料由企业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企业印章,其中,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五、评审程序:
1、各县(市、区)按照申报评审工作要求,经初审后,向扬州市“五亭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推荐,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装饰行业协会)。
2、市“五亭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3、市“五亭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专业检查组对工程质量现场检查后,召开评选会议进行评选并推荐获奖工程名单。
4、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复查组对专业检查组检查的工程进行抽查,成立审定委员会对评选委员会评选推荐的工程进行审定。
六、评审工作要求:
1、扬州市“五亭杯”优质工程奖是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扬州市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本年度“五亭杯”的推荐申报工作。
2、根据《扬州市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规定,评选委员会成员采取轮换制,每年调整三分之一,市装饰行业协会在评选工作开展前,应会同市质监站商定评选委员会及专业检查组成员名单,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开展工作。
3、评选委员会组成后,应根据优质工程评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检查标准,检查标准应包括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先进性等内容,检查标准在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施行。
4、各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申报,并按照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该企业两年的“五亭杯”参评资格。
5、评选委员会及专业检查组人员应按照《扬州市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本通知要求及有关纪律规定客观公正的开展评选工作,严禁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七、时间安排:扬州市“五亭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在市装饰行业协会领取)、申报附件材料以及多媒体光盘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送市“五亭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装饰行业协会内,联系电话:87368441、87330822,地址:扬州市史可法路12号四楼)。
八、收取费用:
每项申报工程以按收定支的原则,适当收取评选、表彰等有关费用。
附件:扬州市“五亭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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