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活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结构)评选对象为本市各类结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未获得市优质结构表彰的,不得申报扬州市优质工程奖。
第四条市优质结构每年上、下半年各评选一次,全年评选数量累计不超过当年在建项目数量的10%,且不超过申报数量的80%。
第二章评选组织管理
第五条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优质结构的评选管理工作,成立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第六条市优质结构评选实行技术专家审查制度。参与技术审查活动的专家从市优质结构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加技术审查活动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2、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申报工程规模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市优质结构:
1、申报的工程在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2、已参加过评选而未通过的工程。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市优质结构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报资料。
第十条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质控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实行打分制。
第十一条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经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评选,形成市优质结构公示名单,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投诉的,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
第十二条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颁发市优质结构表彰文件,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励及惩罚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优质结构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分别记录优良行为。
第十四条因被投诉、举报或发现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和隐患,并经市优质结构评选委员会确认属实的,取消该工程的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主要参建人员在申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市优质结构评选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审查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扬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扬政建〔2002〕3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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