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文明工地”)创建水平,不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近年来市文明工地创建实践,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明工地申报
(一)申报对象
1、市文明工地由施工单位按标段(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为准)进行申报。
2、分包工作量占工程合同总造价20%及以上、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3、同一施工单位、同一项目经理在同一区域施工、开工时间相差6个月以内的不同标段工程,应合并申报。
(二)申报规模
1、房屋建筑: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及以上;
2、市政公用:工程合同价1200万元及以上;
3、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价300万元(不含设备)及以上;
4、机电安装:工程合同价500万元(不含设备)及以上;
5、地基基础:工程合同价500万元及以上;
6、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工程合同价25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程序
1、市文明工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制定创建目标,开工1个月内,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1),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管项目报送市安监站。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项目施工许可证(允许开工证明文件);
(2)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
(3)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
(6)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7)项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书;
(8)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2、申报市文明工地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成70%后,市政公用、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地基基础、水利、交通等工程应在工程进度完成50%后,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3、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报市安监站。
4、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申报市文明工地项目的跟踪管理,结合动态管理情况择优推荐现场考核,分别于2、4、7、10月的25日前,将推荐现场考核项目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站。
(四)申报公示
1、网上公示。市安监站每月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汇总市文明工地申报名单,月底前在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2、现场公示。凡申报市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在工地主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扬州市文明工地创建项目”图牌,接受社会监督。
二、文明工地考核
(一)考核时间
市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工作由市安监站、市建管处联合组成考核组,有关纪检监察人员跟踪监督,原则上在3、5、8、11月上旬组织考核。
(二)考核标准
现场考核按照《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附件3)的要求,对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和施工机械、文明施工等,实行百分制评分。
(三)否决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评为市文明工地:
1、未在网上公示、现场公示或已完工程未经现场考核的;
2、发生过死亡、重伤2人以上、塔吊倒塌、脚手架倒塌、火灾等事故的;
3、主体结构10层以下落地式脚手架未设置人行通道(斜道)、主体结构10层以上(含10层)未使用施工升降机、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高度超过6层或超过20米的;
4、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未全部硬化,工地主出入口未安装自动化冲洗设备、现场未安装环绕式喷淋系统、风动式喷雾降尘器、远程视频监控装置的;
5、未在塔吊、施工升降机上安装身份识别装置的;
6、工地四周的围挡刊载公益广告少于围挡面积30%的(对于沿线没有道路的侧面和有限性围挡的侧面,不作要求);
7、工具化、定型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考评要求的(详见评分表);
8、因扬尘污染控制不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在文明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中工作不力的。
三、文明工地评审
(一)评审组织
市城乡建设局成立市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文明工地审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长、监察室、建筑业处、质安处、城建处、市安监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造价站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长担任。
(二)评审程序
现场考核组对市文明工地进行初审,对初评总分为80分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推荐给评审委员会。评审会每半年(6月、12月)召开一次,由评审委员会结合申报项目图片影像资料进行审定。
(三)公示表彰
经评审确定拟表彰项目,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表彰。
四、文明工地管理
(一)动态管理
1、对申报市文明工地的项目,在现场考核前,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两次抽查,并形成推荐得分报市安监站。
2、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市文明工地的动态管理,对取得市文明工地称号后,放松管理,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一律取消市文明工地称号。
(二)奖励措施
获得市文明工地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条件的项目,由市安监站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
(三)资料管理
市文明工地申报、考核、评审资料由市安监站负责归档,自发文表彰之日起保存三年。
(四)工作纪律
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市文明工地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创建资格,并记录不良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其它
本通知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建管〔2013〕41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水平的通知》(扬建管〔2015〕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
2、《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考核申请表》
3、《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
4、《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考核和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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