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政(优质工程)金奖示范工程

发布时间:2019-11-27

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市政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市政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树立样板,表彰先进,进一步提高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参照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市政金奖工程”)是我省市政公用行业内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项(省级工程质量奖)。获奖工程应是安全可靠、设计合理、技术领先、管理先进,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省市政金奖工程的评选,以“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市场行为、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综合评选。

第四条  省市政金奖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衢州、丽水、舟山地区为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过街通道、管道工程、河道整治、公交场站、城市景观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桥梁、轨道交通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城市广场、城市停车场、供热供气场站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市政民防、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已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质量创优计划报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的工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公用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工程;

(二)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对主体结构进行加固补强过的工程;

(三)未完成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建设内容或设计图纸规定工程量的工程;

(四)已申报过省市政金奖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五)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市政金奖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评选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工程必须是在前一年9月30日前竣工,已通过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并备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功能体系完善,设施运行良好;

(四)开展工程结构质量评优的地区,工程结构质量已获得地区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审优良;未开展工程结构质量评优的地区,已报省市政行业协会备案并已纳入创优计划的工程,在施工中已组织若干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在主体结构(尤其地下工程)隐蔽前进行质量检查评价,结论优良,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书面结论;

(五)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六)工程已获得设区市市级优质工程和省市政标化工地称号;

(七)工程设计合理先进,已通过施工图审查;

(八)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3项;

(九)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在工程建设期间内取得省级以上优秀QC小组成果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先进)企业;

(十)申报工程必须有建设、监理、养护管理(使用)单位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和所在设区市市政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

(十一)申报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其质量控制和验收技术管理资料符合现行国家规定,应实施《浙江省统一用表》及符合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申报工程应按相关规定标准实施施工质量评价,经评价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市政金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建设项目为一个单位工程的由承建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总承包)申报。建设项目为多个单位工程的由负责组建的建设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注明主要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主要承建单位承担工作量必须达到总工作量的30%以上或完成工作量不少于600万元。

(二)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申报表》,经建设、监理、质监、养护管理(使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市政行业协会,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市政行业协会择优向省市政行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十条  省市政金奖工程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工程立项批复、规划许可、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三)主要承建和参建单位的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单位的承包合同、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注册建造师证书、监理合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项目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工程主要平面、立面(横断面)和总平布置图(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场站工程)的施工图缩印件;

(五)监理评价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意见书);

(七)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实体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或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所签署的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和综合评分表);

(八)工程获设区市市级优质工程的证明文件;

(九)工程获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证明文件;

(十)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创优的音像视频(播放时间5-8分钟)。要求图像真实、清晰,配有与图像对应的解说词,能反映工程主要内容、施工方法、工程特点、科技含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十一)反映工程全貌和关键部位质量状况的彩色照片20张以上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其中6张为竣工照片。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报表一式二份、其它材料一份)必须真实、准确;提供的文件、照片、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各市申报的工程,由各设区市市政行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由核对人员签名确认。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工程的申报材料并结合施工过程检查情况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组人员在专家库中抽选。

工程质量评估内容:

(一)听取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养护管理(使用)单位关于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新技术应用情况的介绍;

(二)查阅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原则上对整个项目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专家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

(四)对工程查验情况进行反馈及讲评。

第十四条  对评估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写出工程的优缺点,提交书面评估意见。专家评估组在工程评估结束后,按工程质量评估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五条  省协会秘书处根据申报材料初审和现场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委评选

(一)省市政行业协会设立省市政金奖工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省协会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和工程质量管理专家组成。省市政金奖工程评审会的组织工作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委员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

评审会议议程:

1、听取申报材料初审和工程评估情况综合汇报;

2、查看工程评估资料;

3、观看反映评选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创优的音像资料;

4、评委评议;

5、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评委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工程当选,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七条  公示及公布

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将评选结果在《浙江市政》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后由省市政行业协会正式发文公布,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抄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获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颁发奖杯和证书;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业主应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给予奖励,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和工程获奖单位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集体以及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建设业主在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获工程质量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鼓励。

第二十条  对获省市政金奖工程的项目,将择优推荐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和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选。具体工作由省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评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组专家、评选委员和评选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选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评估组专家或评选委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六届五次理事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市政 金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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