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工程

发布时间:2019-11-27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达标考核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平安工地”和“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两类。“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考核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逐标段考核;“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以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建设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年的1~12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按季度进行施工过程的“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动态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周期内达标考核的基础依据。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并接受考核,经考核必须达到达标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以合同段和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港口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管项目“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程”示范工程和“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确认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自评并提出申请基础上,由负责监管的质监机构组织确认。


第二章 达标及考核


第六条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的全过程均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和施工活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创建及考核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采用达标标准及考核评价的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标准,对安全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达标及考核评价的范围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岗位达标、现场安全防护达标和项目安全管理达标等。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达标标准”),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工程实际和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八条达标考核分为分项达标考核和综合评价两类,均采用百分制。

分项达标考核按考核分项进行逐一达标及考核,每一考核分项所扣分数总和不应超过该项应得分数,分项达标考核的达标得分须在70分及以上。

综合评价依据各分项达标考核达标基础上以所得分汇总确定。其中,“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以各分项达标考核得分之和的平均值确定总得分,分值75分及以上为达标工地,90分及以上为示范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依据建设单位的考核得分,综合各监理、施工合同段的考核平均得分,分别以0.1、0.2、0.7的权重比例汇总确定总得分,当所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考评得分均达到达标分75分及以上,总得分在75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工程,总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有1个以上示范工地的为示范工程。

推行远程视频监控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创新管理方式或手段的施工工地及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并在施工工地中有效实施的,可视情况在“平安工地”总得分基础上各加1~2分,但总加分不得超过3分。

第九条在考核年度内,当工程项目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平安工程”示范工程:

(一)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书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三)存在未达标施工或监理合同段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书面通报的。

第十条在考核年度内,当施工合同段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对应的“平安工地”考核不得评为示范工地:

(一)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漏洞,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明显不到位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书面通报的。

第十一条在考核年度内,当施工合同段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对应的“平安工地”考核为不达标工地:

(一)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全面停工整改一次及以上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书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五)逾期未对书面要求整改的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拒不接受检查或考核的;

(七)存在刻意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达标标准”,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进行。达标考核程序如下:

(一)过程达标及月度初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照各自的“达标标准”结合本合同段、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管理要求做好过程达标工作,及时做好动态检查记录(见附件2),每月底进行自查初评,重点找出可能存在的达标考核低于70分的分项,以及时得到有效整改和落实。

(二)季度考核评价。以检查记录和月度初评为基础,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在每季度末汇总后按“达标标准”进行季度自评价,并与附件3、附件4中的相应申报表要求一起上报考核确认。其中,施工单位的季度自评价按程序报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考核确认;监理单位的季度自评价报建设单位进行查验、考核确认;建设单位的季度自评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核准确认。季度考评不达标的,应及时整改,重新进行考评直至达标。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季度考核汇总表应于次季度初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质监机构备案。

(三)监督指导和抽查复核。主管质监机构结合安全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的监督指导和必要的抽查复核工作。

(四)年度考核自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先进行四季度的考核自评价,再结合前三季度经考核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四个季度的考核评价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若工程项目或施工合同段在年度内已交工验收,则以该年度内有效季度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一起汇总后形成年度自评价,并与附件3、附件4中的相关申报表要求提出考核评价申请,要求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

(五)项目年度考核确认。根据施工单位的考评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达标考评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查验和考核确认,建设单位的年度自评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核准确认,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考核确认工作,汇总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主管质监机构备案。

(六)示范工地考核确认。经建设单位考核达到“平安工地”示范工地标准的施工合同段,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考评组进行现场复核后考核确认。

(七)示范工程考核确认。经综合考评汇总达到“平安工程”示范工程标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请主管质监机构组织考评组进行现场复核后考核确认。

(八)通报结果并汇总上报。经复核确认或抽查认可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质监机构汇总后报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通报。同时,应于次年2月20日前汇总所在市、县(市、区)及港口质监机构的“平安工地”考核确认结果报送厅质监局。

(九)全省通报结果。厅质监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审核确认,于次年2月底前通报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结果,并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管理及奖惩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各方和各地质监机构应成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领导小组及相应的达标考核机构,按各自职责负责“平安工地”建设的规划协调、日常管理、达标推进及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项目、本合同段“平安工地”创建的月度、季度、年度总体计划和创建目标。创建实施过程中,做好动态检查记录台帐、过程达标、月度自查初评及季度、年度动态考核和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平安工地”创建总体计划,督促“平安工地”的创建实施,加强对月度自查初评及季度、年度动态考核和报送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平安工地”的创建实施,及时完成季度和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和考核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主管质监机构应加强辖区所管项目“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必要的抽查复核工作,及时考核确认并汇总报送辖区所管项目考核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月度自查初评或季度考核评价低于70分的分项,应立即停止与该分项有关的施工或作业,着手对该分项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和整治,直至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相应的施工或作业,如果是管理分项的,应对相应的管理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对于季度或年度考核评价未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应立即全面停止该合同段的施工,着手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整改完成、隐患消除并达标后才能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在“平安工地”检查或考核中,如发现施工或监理单位存在不达标情况的,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隐患消除并达标后才能恢复施工。若整改不力,则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或质监机构约谈施工或监理单位法人代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平安工地”的达标考核情况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及施工、监理企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与安全信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挂钩联动,并实施以下奖惩措施:

(一)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地、“平安工程”示范工程的,分别授予“平安工地”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牌匾。牌匾实行动态管理,当下一年度考核未能连续达到示范的,将予以摘牌,或当季度考核不达标的,将予以临时摘牌。

(二)“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评价依据,与奖惩制度直接挂钩。

(三)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地,作为推荐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的前提条件。

(四)“平安工地”考核为不达标或连续两年未参与考核的,交工验收前的安全管理行为评价为不合格。

(五)“平安工地”考核为不达标或连续两年未参与考核的,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办理初步审查时建议为不合格。

(六)质监机构检查时发现“平安工地”考核不达标,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但整改不力或经多次整改仍然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强化培训,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中,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附属工程达标考核可参照执行,大型独立的拆除工程、栈桥工程可单独达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动态检查和考核记录表

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达标考核申报表

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程”达标考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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