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市政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树立样板,争创名优工程,促进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认定细则(2019年度)》、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评价标准》(T/ZS 0058-201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是我市市政工程质量最高奖,也是推荐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省市政金奖评审的候选工程。获奖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我市的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以“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市场行为、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由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温州市市政行业协会负责。评审通过的工程报市住建局备案。由建筑业联合会发文通报表彰。获奖工程如五年内发现有较大质量问题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五条 初审组由市市政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审:
1、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工程合同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隧道、桥梁、道路、管道、公交场站等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合同造价2000万元(含)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自来水厂、自来水增压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城市广场、城市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60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照明、市政民防、城市景观、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2、已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质量创优计划报市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的工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公用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工程。
2、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对主体结构进行加固补强过的工程。
3、未完成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建设内容或设计图纸规定工程量的工程。
4、已申报过“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5、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评审细则第六条的要求。
2、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
3、工程已在2019年6月30日前竣工,已通过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并备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功能体系完善,设施运行良好。
4、工程已报市市政行业协会备案并已纳入创优计划。已由市市政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在主体结构(尤其地下工程)隐蔽前进行结构质量检查评价,结论优良,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书面结论。
5、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6、工程已获得设县(区)级优质工程和市市政标化示范工地称号。
7、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4项。
8、申报工程必须有建设、监理、养护管理(使用)单位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的推荐意见。
9、申报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其质量控制和验收技术管理资料符合现行国家规定,应实施《浙江省统一用表》及符合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工程工程质量需优于现行标准。
第十条 申报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浙江省内注册或已登记备案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2、是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参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原则上最多选择二个单位,且所参建部分的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
2、参建的市政工程工作量合同价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评审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的申报程序:
1、申报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如实填写《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申报表》,且按要求签署意见后,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送报温州市市政行业协会。(申报表一式二份,其余均为一式一份)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1、《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2、工程立项批复、规划许可、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3、主要承建和参建单位的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单位的承包合同、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注册建造师证书、监理合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项目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工程主要平面、立面(横断面)和总平布置图(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场站工程)的施工图缩印件。
5、监理评价报告。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意见书)。
7、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实体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或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所签署的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和综合评分表)。
8、工程获设县(区)级优质工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9、工程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浙江以外的企业需提供进浙备案表复印件。
11、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创优的音像视频(播放时间5-8分钟)。要求图像真实、清晰,配有与图像对应的解说词,能反映工程主要内容、施工方法、工程特点、科技含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12、反映工程全貌和关键部位质量状况的彩色照片20张以上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其中6张为竣工照片。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申报表一式二份、其它材料一份)必须真实、准确;提供的文件、照片、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第十五条 评审采用两次评审的办法,其评审程序如下:
1、初审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初审。
2、召开初评会,经综合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定。投票时实到评委占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得票数在应到评委的半数及其以上者,根据当年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市政优质工程)的额定指标,按票数由高到低依序推荐,额满为止。
3、评委会由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对推荐工程进行复评。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违者视情给予批评警告,直到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获奖工程奖励
第十八条 给予主承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证书,给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参建单位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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