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创精品工程,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评审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优质工程)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也是推荐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的候选工程,获奖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我市的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温州市工程建设瓯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由温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每年进行一次,一次评定的数额不超过40个。评审通过的工程报市建设局备案,由协会发文公布通报表彰。获奖工程在三年内发现有较大质量问题的,将取消其获奖称号。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的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瓯江杯奖(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列入本市的国家、省、市、县(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申报建设工程瓯江杯奖(优质工程)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其面积可以适当放宽。
2、 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
3、 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小区内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4、 工程项目已列入各地、各部门创优计划。
5、 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符合国家、部、省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6、 严格执行了《强制性条文》,达到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有创新提高,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7、 工程(包括装饰)已在本年度9月底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用户反映良好。
8、 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获得县(市、区)级优质工程,并具有市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9、 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的绿化、道路及室外工程已按小区规划基本形成。
10、 住宅工程提倡一次装修完成。凡已装修完成的住宅,且投入使用即可申报。
11、 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应用建设部推广的新技术和省建设厅推广的“四新”产品。开展QC小组活动,并取得成果。
12、 工程的施工工地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七条 申报瓯江杯奖(优质工程)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温州市内注册或已办理进温备案手续的外地进温建筑业企业。
2、 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3、 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在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 当有两个以上企业符合(1)条件,且两个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个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 当参加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个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第八条 申报参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瓯江杯奖(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除小区外),只能选择二个单位,且所参建部分的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参建的土建(含装饰)工作量或建筑面积占该工程建安工作量或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参建的安装工程造价应在200万元以上。
2、 申报瓯江杯奖(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小区),其承建的工作量或建筑面积达到总工作量或建筑面积10%以上,且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瓯江杯奖(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填写好《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申报表》,且按要求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送报温州市建筑业协会(申报表一式二份,其余均为一式一份)。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1、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优质工程)申报表。
2、 建设工程备案证明和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3、 获县(市、区)级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以及优质结构证明复印件。
4、 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文字介绍材料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材料。
5、 工程施工图的平面、立面、剖面图。
6、 文字说明和工程彩照。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证明文件。
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采用二次评审的办法,其评审程序如下:
1、 初审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初审。
2、 评委会对申报工程进行复查。
3、 召开评审会,经综合评议后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定。投票时实到评委占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得票数在应到评委的半数及其以上者予以公示为预选获奖工程,公示期内未发现重大情况与评审情况不符者,确定为获奖工程。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违者视情给予批评警告,直到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学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对获奖工程的奖励
第十四条 给予主承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证书,给予业主、主要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参建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对获得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优质工程)的工程镶嵌统一荣誉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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