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我市建筑业的科技含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 法》(建质[2002]173)号文件的要求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 项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通过专家评审、经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审定并授予称号的 工程。
第三条“示范工程”的评选工作,遵循“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及自愿的原则,每年在当年 11-12 月份评选一次。
第四条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工委)为“示范工程”的审定机构。
第五条“总工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专家担任。
第六条“总工委”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协会秘书处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总工委”主要职责为:
一、向企业发放评选通知;二、收集申报材料;
三、“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
四、组织专家实施过程监督;
五、组织专家对验收资料进行评审;六、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示范工程”的具体检查、评选验收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为:执行评审方案;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提出“示范工程”的 入围名单。
第八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一、 申报项目规模: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在 30000 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3、1000 座位以上的剧院或礼堂、3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4、5000 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二)市政工程
1、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桥梁、城市道路、给排水管线、防洪、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工程。
2、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地铁、隧道等工程。
二、采用6 项及6 项以上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 新技术以及企业根据工程特点采用的其它创新技术的工程;
注:6 项技术是指建设部推广的10 项新技术中的6 大项。三、三年内需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九条立项申报方式:
1. 申报单位进入下载“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计划
(2010 网络版)”、“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网上申报操作说明”、“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资料编写指南”文件;
2. 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见: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3. 申报单位从网上填写《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4、申报完成后打印“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送交深圳建筑业协会工程技术管理部。
第十条“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工程的条件和申报程序、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示范工程”的立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总工委”批准实施,在深圳建筑业协会网站上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十二条已经被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深圳建筑业协会报告,并提出停止实施的申请。
第四章评审程序和成果评审
第十三条申请评审“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二、施工许可证;
三、“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总工委”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全部完成了《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
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所列出的全部新技术内容后,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
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申请书、评审意见书》一式5 份,报工程技术管理部申请应用成果评审验收。
第十六条“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验收资料
(网上传送):
一、《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申请书、评审意见书》;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技术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每项新技术内容所采用的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
六、工程质量证明(整个工程以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七、经济效益汇总表;
八、各项新技术施工过程的照片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下载“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网上申报操作 说明”, 成果评审验收资料序号二至八作为附件上传;
第十七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提供评审验收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全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八条评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核“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评审 验收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报“总工委“审定(当有 超过三分之一,且含三分之一的评审验收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 时,该评审验收意见不能成立)。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验收,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或领先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市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验收的“示范工程”,将授予“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同时报深圳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费用收取:一、 会员企业:
获得“示范工程”称号的企业,每个项目应交费用为 3000 元。二、非会员企业
非会员企业所交费用为会员企业的双倍。
第二十二条费用支出:
检查、评审验收工作所发生的专家劳务费、资料费、会议场所租赁费、外地评选工程交通和住宿费以及其它费用由协会支出。
第二十三条对获奖的施工、监理单位,深圳建筑业协会将发文表彰并在《深圳建筑业》月刊、互联网和深圳有关媒体通报,同时对获奖的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授予奖牌、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工程”,如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 问题,经查证属实,批准单位将取消其“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每年深圳建筑业协会将定期发布“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
应用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资料编写指南
l 组织措施;
l 所应用的每项新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
l 所应用的每项新技术的技术方案;
l 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责任制。二、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
(一)工程概况:
1. 简述工程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工程地点、规模(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等;
2. 建筑形式、特点;
3. 结构形式、工程施工特点和技术难点;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哪些技术攻关;
4. 开、竣工日期、目前施工阶段,申报的新技术项目是否已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工期是否提前等。
(二)组织措施:
为搞好示范工程,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
1. 如何组织相应的培训;是否成立了哪些专业小组;
2. 如何进行人、财、物优化配置,提供资源保证。
(三)应用新技术情况:
按:“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计划”中所列新技
术排列顺序分别扼要叙述:
1. 实际应用每项新技术的名称;
2. 应用部位;
3. 技术难点和创新点;是否形成企业工法,具有推广价值;
4. 应用成效;
5. 应用数量及其占相关分项工程量的比重;
6. 应用的新产品品牌、质量简介
7. 应用每项新技术的证明资料(应提供所采用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整个工程以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记录、 施工纪录、施工照片等)。
(四)综合效益
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后,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进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方面的作用:
1. 保证质量(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2. 缩短工期(与定额工期比较或与合同工期比较);
3. 降低成本(包括施工成本、工程成本);
4. 社会效益;
5. 附各项新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照表。
(五)体会与建议
1. 在工程中碰到的问题,如何解决的,结果如何;
2. 今后要注意什么;
3. 在推广新技术方面对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有什么要求和建议。
三、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
l 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的状况;
l 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
l 保证质量的措施;
l 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工程质量证明
l 工程的质量验收证明
----整个工程以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五、效益证明
l 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l 经济效益和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六、企业技术文件
l 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等。七、新技术施工照片、工程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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