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8〕24号

发布时间:2018-09-27 来源:住建部-政策发布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26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和信首府2#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2号),你单位于2017年12月4日签收,并于12月6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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