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蒲府发〔20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鹤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蒲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15〕36号)等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蒲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县级财政预算内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国债资金、土地出让收益、政府融资、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三)严格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以及国有公司根据相关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县发改局汇总。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全县下一年度资金规模和投向,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分管投资项目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以下简称投审会),审定通过后的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五条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建设,因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经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等形式审定后,可在实施过程中补报投审会,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决策和实施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5〕17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投审会确定代理业主,代理业主按照合同或委托书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业主应将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或委托书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三章项目前期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除按审批权限需报国家和省、市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必须报县发改局审批。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须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九条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业主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项目业主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县发改局审批。
第十条需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管理中心评审后,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
第十一条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5%,凡概算总投资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5%的,经投审会审定后,将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重新审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作调整,对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概算10%及以上的,须报投审会审定,并经管理中心评审,县发改局依据评审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优化审查。项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进行优化,优化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报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咨询专家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设计优化审查,及时纠正设计缺陷,防止出现重大设计漏项等问题,并出具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按程序确定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按程序及时报评审中心进行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评审中心应对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进行严格审查,评审中心确认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投标(比选)的最高限价。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委托招标的项目,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编制比选文件,经县发改局备案后,通过公开比选确定项目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工程招标的资质条件按照工程规模对应的企业资质等级低限设置,确因技术(工艺)条件等原因需提高资质等级的,须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勘察、设计招标时,必须将“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载入招标文件,并必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载明此内容。
第十七条全县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比选、采购)活动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单项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代理业主)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必须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代理业主)与承包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县发改局负责受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受理投诉。
(六)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已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的情况;
5.相关请求及主张;
6.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前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积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管理工作,并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派驻人员进行日常督促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工程投资变更管理。因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缺项漏项、设计缺陷、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工程投资的,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并通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规划局派员参加。新增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累计新增金额在暂列金之内的,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报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累计新增金额超暂列金的,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报投审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新增工程有相同(类似)项目组价的,按照(参照)原投标价执行;需另行组价,单项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按现行计价规范进行组价,按项目投标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执行,以审计结果为准;单项增加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县评审中心评审组价,按项目投标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执行。变更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资料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及相关筹资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筹集,依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划拨资金。项目业主应严格核实工程建设进度,负责接受绩效考评,并按以下规定拨付资金:施工进场后最高只能拨付合同价款的10%,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拨付不超过工程建设进度计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80%;审计后,按审定价拨付至项目资金总额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工程交付使用质量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的退还5%质量保证金,存在细微质量问题的待整改完毕后退还5%质量保证金,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不予退还5%质量保证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及时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及时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归集和立卷存档。县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或造价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或县委、县政府安排须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应报县审计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八条县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审批信息、招投标信息、资金拨付信息、项目竣工验收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内容,须按规定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网上公示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必须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核实项目上一流程公示情况,经核实未进行公示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涉及的有关手续,并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在县发改局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稽核管理工作,具体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试用期满后,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全过程的回顾与评价、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评价等,项目后评价结果报县政府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业主(代理业主)不严格遵守和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县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县发改局设立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在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新增限额以上施工图优化审查职能。
第三十四条估算合同价款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等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的报名公告和中选公示应在《蒲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列入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原《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蒲府发〔2013〕4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下达有最新法律法规文件时,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附件:1.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流程图
2. 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
3.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4.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1
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流程图
附件2
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分管县领导:申报时间: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 业主 |
代理 业主 |
申报理由及依据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估算总投资(万元) |
资金来源(万元)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项目用地 (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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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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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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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工程建设费用 |
其它费用(包括可研、土地、勘测、设计、监理、总平及附属工程等费用) |
合计 |
上级资金 |
县级财政资金 |
其它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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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申报时间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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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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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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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暂列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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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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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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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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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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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的原因及新增工程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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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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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相关部门意见 |
县规划局 |
年 月 日 |
县发改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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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年 月 日 |
县审计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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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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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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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申报表应附变更工程相关资料。 |
附件4
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单位:万元
实施单位(业主)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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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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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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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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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部门:财政部门□ 平台公司□其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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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额 |
合计 |
工程合同投资额 |
土地费用 |
中介费 |
其它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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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拨付 情况 |
批准资金总额 |
已拨付额 |
申请拨付额 |
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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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拨付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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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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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级各人民团体。
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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