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2-24 来源: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宜委办〔20138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更好实现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加快构建长江上游辐射吸纳川滇黔的区域中心城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土地出让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明确以下意见。
一、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2005〕15号),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必须坚持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土地,实行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带规划方案公开拍卖。
(二)国有土地出让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审定制度。一是坚持部门会审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参与,重点对拟处置土地规划指标、供地方式、出让地域、出让面积、出让价格、使用性质等内容进行会审。二是坚持集体审定制度。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已通过部门会审的拟处置土地方案进行审定,重点审定土地规划指标、供地方式、出让地域、出让面积、出让价格、使用性质、处置时机等内容,明确土地处置意见。
(三)强化国有土地出让信息透明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拟公开出让的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必须在省、市级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置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四)建立国有土地拍卖底价会商制度。在国有土地拍卖前半小时内,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参加,对国有土地拍卖底价进行会商,将确定的拍卖底价相关资料密封并及时送到拍卖现场。必要时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可到现场共同商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参加会商人员不得透露拍卖底价相关信息。
(五)加强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的现场监督。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科技手段参与现场监督,防止出现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土地招拍挂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土地招拍挂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和奖惩机制。
(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有关规定。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企业改制”等名义,或以“零地价”甚至“负地价”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八)加强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对延期交纳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容积率等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是经公开拍卖后由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必须由开发企业的董事长签订合同后,方能办理发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同中应明确不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违背城市建设规划和不得改变土地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指标、不得违规转让等条款内容。三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进场建设,未实施开发的土地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指标。
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
(一)严格招投标文件审批和备案程序。认真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除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可直接委托、其他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公开比选确定施工单位外,其余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公开招标,严禁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对重大项目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要建立招标文件备案前的会审制度,由项目业主单位召集相关监督部门共同会审。对于规避公开招标,违规提高资质、业绩、擅自设置投标准入门坎的条款以及不合理的废标条款的行为,一律不予认可。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前置条件,避免因招标文本问题造成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招投标现场监督。招投标备案部门、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招监办)要加强招投标现场监督。抽取和确定专家的相关事宜项目业主单位可提出建议,但具体区域、时间和地点由现场监督人员会商后临时决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招标文件的解释由项目招标人和备案部门研究后共同作出,监督人员不得非法干涉评标专家独立评标。要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杜绝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行为。严格执行投标文件的保密制度,对投资额分标段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项目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进行现场封存,需要调取查看的,必须经发改、监察部门共同批准,并应有两家以上的监督部门人员在场。
(三)加强标后管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实行压证施工,重点督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员等履职情况。相关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对没有履职到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共同签字,确保招投标行为和施工行为的严肃性。
(四)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涉及BT、BOT等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决定,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报告。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县(区)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市、县(区)长担任,成员由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获准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由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签订合同后,有关职能部门方能按程序启动相关工作。企业获得特许经营项目后,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包、分包等条款,如违反合同约定,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无偿收回其经营权,并由经营企业承担全部损失。
(五)完善投标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形成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发布、评价、应用、监管体系。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住建、交通、国土资源局、水务、监察(招监办)、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机制、日常管理等制度,建立我市统一的招投标信用管理平台,凡纳入黑名单的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六)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建设,严格依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场地规划及相关监控设施,确保对各类人员进行物理隔离和监控。坚持应进必进、管办分离、统一规范,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各级交易服务平台统一规范实施。
(七)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面完成的原则,加快实现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电子辅助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有序推进国有土地和矿权出让、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工作,实现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对各项业务的全覆盖。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沟通协调,提升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招投标科学化、规范化。
三、组织保障和纪律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出让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不断强化国有土地出让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力量,落实监督责任。全市招投标监督工作要在市招监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部门要明确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职能职责,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要充实招投标监督力量。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切实把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到招投标监督队伍中来。要加强对招投标监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基本准则、特点和技巧,成为行家里手。要建立招投标监督干部队伍合理流动机制,从事招投标监督工作满3年的人员原则上应轮岗交流。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国有土地出让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国有土地出让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和工作大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宜宾市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附件 宜宾市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和市招监办专职副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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