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8号)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建城字〔2020〕2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房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公积金中心(分中心):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住宅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群众生活,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适用范围

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应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实施程序

(一)业主充分协商。全体业主要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代理人委托等进行充分协商,依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二)进行鉴定和设计。加装电梯的住宅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要根据鉴定报告进行设计,确保加装电梯安全性。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

(三)征求意见和异议处理。实施主体要就电梯加装的设计建设方案,在所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相关方面提出的异议,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办理手续。加装电梯应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施工管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手续。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理服务指南和材料清单,于2020年3月底前公开发布。

(五)竣工验收。加装电梯施工完成,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

(六)登记管理。实施主体要依法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可以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谋划落实,研究出台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审批流程,减少报建环节,在政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专人负责,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二)明确相关政策。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并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施财政奖补。省级财政对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县可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奖补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补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广泛宣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做好加装电梯的引导、协调、沟通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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