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职工: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保障干部职工住房而设立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等特性,由职工个人工资扣款和财政(行政事业单位)或单位(企业)承担两部分组成,归职工个人所有。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2020年1月,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藏建金监管〔2020〕6号),除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优化流程等作了详细规定外,还专门单列了“坚决打击骗提骗贷行为”条款,该条款明确指出:“‥‥要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惩处,对于经核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骗提骗贷的,由受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没收相关材料,涉嫌违法的,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已事实形成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由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限期全额收回骗提骗贷的资金及贷款违约金,将骗提骗贷人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予受理其提取、贷款申请,并曝光失信行为。”
近期,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发现少数缴存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贷款公积金现象,这既扰乱了公积金正常秩序,又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 ,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处理。现特向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职工重申:
自2020年12月1日起,各中心若再收到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请缴存职工不要心存侥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因骗提骗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办理人自行负责!
请全区各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财务人员务必于12月1日前通知到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每位缴存职工,逾期未通知到位的,单位自行负责。
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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