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5 来源:天津市住建委-委发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以下简称《条例》),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推动《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落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将我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各方主体主动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工作机制

1.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进行监督管理。

2. 我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3. 建立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4. 组织编制我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

(二)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

5. 提高我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抗震设防水平,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推进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6. 我市鼓励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7. 推进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

8. 加强施工单位对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的取样、检测管理,推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

(三)完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体系

9. 落实各方建设主体抗震责任,对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从业人员落实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情况加强监管。

10. 规范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抗震设防相关内容。建立完善抗震设防专篇制度。明确我市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范围。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

11. 推动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的施工质量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隔震减震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12. 加强建筑物交付使用抗震监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等情况记入使用说明书,并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保障使用人或买受人对抗震性能的知情权。

13. 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

(四)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

14. 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推进所有权人落实抗震性能鉴定责任。落实《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推动所有权人对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开展抗震鉴定。鼓励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15. 加强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抗震性能鉴定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16.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监管。推进所有权人落实抗震性能安全监测责任和抗震性能加固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抗震加固是否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管。

17. 推动位于高烈度地区、地震重点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时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18. 建立已加固的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公示制度。

19.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维护监管。推进所有权人落实抗震性能维护责任。受理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投诉举报。

(五)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20.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21. 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2. 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中,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23. 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

24. 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六)强化责任追究及信用惩戒

25. 市、区两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涉嫌违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26. 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7.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实时共享数据。

(七)强化保障支撑

28.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市、区两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

29.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将抗震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0.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31. 结合我市实际推动落实全市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开展地震风险分析,并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32.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地震等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33.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34. 我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鼓励我市科研教育机构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

35. 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作为一件大事,真正做到思想重视、组织得力、责任明确、工作到位,形成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合力。

(二)细化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推动我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落实落地。

(三)落实各方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条例》融入日常工作当中,结合我市现有抗震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架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建设工程防震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附:天津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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