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其他文件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职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治理对象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0月)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企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报送至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自查自纠期间,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人员,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如因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而暂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注销申请并附上劳动仲裁、法院等受理案件通知书,待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认定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破产单位提供法院法律文书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期间相关证书不能使用于资质审批相关业务。

自查自纠期间,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并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行为自查自纠阶段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24年11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1.全面排查。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全面比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询问笔录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2.严肃处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25年2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抄送省人力社保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依法从严查处。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违规“挂证”人员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并用于资质申请(含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变更)已获批的企业,依法撤销相应行政许可、限制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申请资质未获批的企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限制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人员,以及使用频繁变更注册人员的企业,列为异常监管对象并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函告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docx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行为自查自纠阶段处理情况汇总表.docx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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