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监管机制,更好地引导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社区履行管理职责,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我厅拟对《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邮箱:fdcjgc@zjt.jiangxi.gov.cn
附件:《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行为类别 |
代码 |
信息描述 |
评分标准 |
有效 期限 |
1.基本信息(最高40分) | ||||
基础信息20分 |
1.1.1 |
按省物业信用系统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填报工商注册登记、服务项目等信息。(15分) |
全部按要求如实填报的,得15分;缺1项减1分;错1项减1分。 |
/ |
1.1.2 |
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5人以上。(5分) |
符合要求的计5分;不足10人的,少1人扣0.5分,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足5人的,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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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信息 10分 |
1.2.1 |
在管物业服务项目面积。(4分) |
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合计面积10万㎡以下的计1分,10万(含)至30万㎡的计2分,30万(含)至50万㎡的计3分,50万㎡(含)以上的计4分。(以合同备案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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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备案物业服务项目个数。(1.5分) |
1个项目计0.5分,2-5个项目计1分,6个及以上项目计1.5分。(按备案项目数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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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年限。(1.5分) |
首个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满1年的计0.5分,满2年的计1分,满3以及上的计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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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在管物业管理项目覆盖物业类型。(1.5分) |
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项目类型只有1种的计1分,有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项目类型的计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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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参与保障性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物业服务。(1.5分) |
承接有保障性住房小区或2005年以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的计1.5分,未承接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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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息 5分 |
1.3.1 |
依法诚信纳税。(5分) |
A级企业计5分,B级企业计4分,M级企业计3分,C级企业计2分,D级企业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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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信息 5分 |
1.4.1 |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5分) |
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了党组织的计5份;暂不具备组建条件但向党组织书面申请选派党建指导员的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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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最高60分) | ||||
业主评价 30分 |
2.1 |
业主对物业项目综合服务、物业项目公共秩序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物业项目绿化养护管理等评价。(30分) |
业主评分,取均值。 |
1年 |
政府部门评价 20分 |
2.2.1 |
无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负面舆情。(2分) |
无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集体上访的计1分;无重大负面舆情计1分;存在有关情形的,相应扣分。 |
1年 |
2.2.2 |
消防器材配置完整,消防设施设备功能正常,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畅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未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充电,按要求组织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2.5分) |
管理规范的计2.5分;每发现一项在职责范围内管理不到位,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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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全部签订有协议,并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及时劝阻、报告。(1分) |
管理规范计1分,未履行告知义务扣0.5分,未及时劝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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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配合并接受物业行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开展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2分) |
积极配合工作计2分,基本配合工作计1分,不配合工作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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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在住宅物业小区内宣传物业管理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1.5分) |
宣传成效良好的计1.5分,宣传成效一般的计1分,未开展宣传工作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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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人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到位。(1分) |
维护管理到位计1分,基本到位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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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监控设施设备管理规范,摄像头完好。(1分) |
出入口完好计0.5分,其他部位完好率90%以上(含)计0.5分;80%以上(含)计0.3分,低于80%相应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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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规范,按交付标准100%能够正常运行。(1分) |
100%正常运行计1分,每降低10%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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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供水设备维护管理到位,按规范要求保障用水安全。(1分) |
管理到位计1分,基本到位计0.5分,不到位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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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
电梯等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年检,委托有资质单位维保,电梯紧急呼叫有人应答。(1.5分) |
符合要求计1.5分,未按期年检扣0.5分,维保单位无资质扣0.5分,紧急呼叫无人应答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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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
极端天气、消防等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建立情况。(1分) |
按规定建立计1分,建立不完善计0.5分,未建立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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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
项目建设、设施设备管理运行、业主信息等档案资料管理。(1分) |
管理规范计1分,基本规范计0.5分,不规范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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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
物业收费标准、公共收益、信用标识等信息按要求公示,公示规范。(1分) |
符合公示要求计1分,未按期公示计扣0.5分,公示不规范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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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
无明显侵占绿地、公共场地、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行为。(1.5分) |
无明显侵占计1.5分,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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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
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情况。(1分) |
合格计1分,不合格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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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评价 10分 |
2.3.1 |
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引领物业工作情况。(3分) |
符合要求计3分,基本符合要求计1.5分,不符合计0分。 |
1年 |
2.3.2 |
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情况。(2分) |
积极配合计2分,基本配合计1分,不配合0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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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配合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3分) |
积极配合计3分,基本配合计1.5分,不配合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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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2分) |
积极配合计2分,基本配合计1分,不配合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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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良好行为信息(最高20分) | ||||
企业良好行为 10分 |
3.1.1 |
获得党委、政府表扬表彰。 |
省级及以上计5分。 |
3年 |
设区市级计4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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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计3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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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级计2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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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获得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表扬表彰。 |
国家级计5分。 |
2年 |
|
省级计4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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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计3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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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计2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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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物业服务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文件以及团体标准。 |
国家级计5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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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计4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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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和团体计3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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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要求,获得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扬表彰。 |
国家级计3分。 |
2年 |
|
省级计2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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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计1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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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计0.5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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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良好行为 10分 |
3.2.1 |
获得党委、政府表扬表彰。 |
省级及以上计4分。 |
3年 |
设区市级计3分。 |
2年 |
|||
县级计2分。 |
2年 |
|||
街道(乡、镇)级计1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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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获得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表扬表彰。 |
国家级计4分。 |
2年 |
|
省级计3分。 |
2年 |
|||
设区市级计2分。 |
1年 |
|||
县级计1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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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要求,获得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扬表彰。 |
国家级计3分。 |
2年 |
|
省级计2分。 |
2年 |
|||
设区市级计1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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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计0.5分 |
1年 |
|||
3.2.4 |
项目管理服务具有典型示范性。 |
国家级计4分。 |
2年 |
|
省级计3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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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计2分。 |
1年 |
|||
县级计1分。 |
1年 |
|||
3.2.5 |
项目负责人因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获得表彰表扬。 |
国家级计4分。 |
2年 |
|
省级计3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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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计2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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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计1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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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良行为信息 | ||||
违法违规行为惩戒 |
4.1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
特别重大事故扣10分,重大事故扣5分,较大事故扣4分。 |
3年 |
一般事故扣2分。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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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经司法机关认定涉黑涉恶且有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扣10分。 |
3年 |
|
4.3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信用加分。 |
扣5分。 |
2年 |
|
4.4 |
依法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但拒不退出。 |
扣5分。 |
2年 |
|
4.5 |
违法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扣5分。 |
2年 |
|
4.6 |
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拒不移交或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财物资料等。 |
扣5分。 |
2年 |
|
4.7 |
侵占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扣5分。 |
2年 |
|
4.8 |
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终止服务。 |
合同期内擅自撤离的扣5分。 |
2年 |
|
合同期满未提前通知的扣2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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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利用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或者协助他人围标。 |
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扣5分。 |
2年 |
|
协助他人围标的扣3分。 |
1年 |
|||
4.10 |
未按规定办理承担查验手续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
扣3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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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 |
扣3分。 |
1年 |
|
4.12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
扣3分。 |
1年 |
|
4.13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等。 |
扣3分。 |
1年 |
|
4.14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 |
扣3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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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经营活动中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乡、镇)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乡、镇)行政处罚、约谈的。 |
设区市以上扣3分,县级扣2分,街道(乡、镇)级扣1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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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经营活动中被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约谈的。 |
省级以上扣3分,设区市级扣2分,县级扣1分。 |
1年 |
注:1.本标准实施前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限自相关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标准实施后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自计分之日起计算。
2.良好行为得分最高20分,同一奖励项中重复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得分,不累计加分。
3.不良行为属于同一项目的同一行为被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部门重复惩戒的,以最高处罚计分,不累计扣分;不良行为属于不同的项目的同一类别不良行为,或者同一项目不同时间发生的同一不良行为,累计扣分;不良行为扣分上不封顶,扣至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为0分止。
4.业主评价分值=Σ单个业主评分值/参与业主人数。
5.信用信息评价分值保留小数点1位数,按四舍五入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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