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工艺标准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的室内高级软包墙面装饰工程,如锦缎、皮革等面料。
2.1 材料要求
2.1.1 软包墙面木框、龙骨、底板、面板等木材的树种、规格、等级、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3)的规定。
2.1.2 软包面料及其它填充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
2.1.3 龙骨料一般用红白松烘干料,含水率不大于12%,厚度应根据设计要求,不得有腐朽、节疤、劈裂、扭曲等疵病,并预先经防腐处理。
2.1.4 面板一般采用胶合板(五合板),厚度不小于3mm,颜色、花纹要尽量相似,用原木板材作面板时,一般采用烘干的红白松、椴木和水曲柳等硬杂木,含水率不大于12%.其厚度不小于20mm,且要求纹理顺直、颜色均匀、花纹近似,不得有节疤。扭曲、裂缝、变色等疵病。
2.1.5 外饰面用的压条、分格框料和木贴脸等面料,一般采用工厂加工的半成品烘干料,含水率不大于12%,厚度应根据设计要求且外观没毛病的好料;并预先经过防腐处理。
2.1.6 辅料有防潮纸或油毡、乳胶、钉子(钉子长应为面层厚的2~2.5倍)木螺丝、木砂纸、氟化钠(纯度应在75%以上,不含游离氟化氢,它的粘度应能通过120号筛)或石油沥青(一般采用10号、30号建筑石油沥青)等。
2.1.7 如设计采取轻质隔墙做法时,其基层、面层和其它填充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配套使用。
2.1.8 罩面材料和做法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符合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
2.2 主要机具
2.2.1 木工工作台,电锯,电刨,冲击钻,切、裁织物布、革工作台,钢板尺(1m长),裁织革刀,毛巾,塑料水桶,塑料脸盆,油工刮板,小辊,开刀,毛刷,排笔,擦布或棉丝,砂纸,长卷尺,盒尺,锤子,各种形状的木工凿子,线锯,铝制水平尺,方尺,多用刀,弹线用的粉线包,墨斗,小白线,笤帚,托线板,线坠,红铅笔,工具袋等。
2.3 作业条件
2.3.1 混凝土和墙面抹灰已完成,基层按设计要求木砖或木筋已埋设,水泥砂浆找平层已抹完灰并刷冷底油,且经过干燥,含水率不大于8%;木材制品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2.3.2 水电及设备,顶墙上预留预埋件已完成。
2.3.3 房间里的吊顶分项工程基本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
2.3.4 房间里的地面分项工程基本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
2.3.5 房间里的木护墙和细木装修底板已基本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
2.3.6 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强调技术措施和质量要求。大面积施工前。应先做样板间,经质检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组织班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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