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水利工程经常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异常气候及洪灾等非承包商因素影响,致使原定的工期目标不能保证。而业主单位通常为按时发电或灌溉要求工程按时完成甚至提前实现,这就要求施工单位修订施工进度计划,采取各项赶工措施,由此增加了施工单位的施工投入。为了保证施工单位成本顺利回收,更好的完成赶工费用的补偿工作,本文以某大(二)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水下部分工程的赶工费用计算实例对赶工费用进行探讨。 1、引言 当前,我国赶工措施补偿费用在施工合同中通常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当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赶工,其赶工措施费用均要求发包方支付。但赶工费用的多少,该怎么计算,目前尚无公认的依据可循,其费用构成、计算标准、编制方法不断引起各方的争论,承包商、业主、监理、审计等机构对补偿金额也是各执一词。为此,笔者希望通过一些计算实例,总结各种施工情况下赶工费用计算的共性,统一项目构成和计算标准,从而促进规范水利工程的赶工费用的计算。 2、合同概况 (1)合同工期。某大(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07年10月15日,为了确保下游几个乡镇春耕用水,其中砼防渗面板、放空管、通气孔改造工程等水下部份,必须在2008年3月15日前完成,该阶段的合同施工期为153天。 (2)工期延误情况。由于业主原因于2007年10月23日才将水库放空,才具备施工条件,比合同时规定的2007年10月15日开工时间晚了9天。从2008年1月12日起,当地遭遇了50年一遇的雨雪冰冻天气,气温骤至5℃以下,并且连降几场冻雨及风雪,造成了电网大面积停电,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直到2月10日气温才有所回升及恢复了供电。因此从2008年1月12日开始到2月9日无法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延误29天。以上事宜共造成工期延误达38天。 (3)工期延误的合同分析。由于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业主方面及异常天气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规定,上述事宜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及费用赔偿,如发包人要按原合同完工日期完成,即发包人要求缩短了施工工期,发包人则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用。 3、赶工立项 由于工期延误时间达38天,如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无法按时完成工期目标,从而影响到下游老百姓春耕生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当时施工单位及时采用报告单的形式报告监理、业主是否采取赶工还是工期顺延,当时业主给予批复要求必须按原计划在2008年3月15日完成下闸蓄水的工期目标,并要求施工单位做出相应的赶工措施方案,同时业主同意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赶工事宜由此立项。 4、资料收集 赶工立项以后,承包人应根据赶工前后的施工强度,编制赶工措施。赶工措施应包括3部分: 第一部分为赶工事实的确认,即上述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缩减的原因和依据,依据材料包括工期确认资料、业主要求完工时间提前的正式文件。 第二部分为各种资源对比分析,突出赶工前后各种资源数量和工作强度的变化,包括增加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劳动时间,周转性材料和工程量,施工器具和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临时生产设施内容和工程量等。 第三部分为赶工的制定的各种保障措施,如加强工序间衔接的措施、赶工材料供应保证措施、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等。 其中赶工措施方案的第二部分是计算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计算费用时应以实际签证数量或批准的计算方法为准),尤为关键。如何确定赶工前的资源量呢?由于赶工项目的特殊性,每道工序的衔接都十分的紧张,且工地24小时不间断连续作业,所投入的人员、机械设备是随进度而变化的,管理的机动性比较大,无法根据现场实际投入的人员及设备进行数量统计。因此,本次赶工费用是以赶工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所包含的人、机、材数量及额外增加的设备、材料与承包人投标时编制的资源投入进行比较,从而计算出赶工期间所增加的投入费用。 5、费用计算 赶工费用包括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费用,增加的设备进出场费,管理费用,周转材料、工器具的摊销费,以及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用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赶工时段(天数)从业主要求赶工之日(或明确完工时间承包人开始增加赶工投入)起至赶工结束日止,分为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2)延长工作时间增加费用 1)平均每天赶工增加班工日计算 赶工所增加的加班工日为赶工期间实际完成工程量所消耗的人工工日减去投标时赶工期间计划投入的工日数量。 赶工期间计划投入的工日数量以投标文件《劳动力进场计划表》进行统计。 赶工期间实际完成工程量所消耗的人工工日数量的计算,先将赶工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统计,然后以投标文件商务部份单价分析作为计算依据,将每个项目单位工程量使用工时(投标文件无单价分析的单价套用投标时所使用定额的相应子目)计算出来,以8小时/工日计算从而得出赶工期间所消耗的人工总工日。 平均每天投入的工日:实际工程量总投入工日除以赶工施工工期。 2)加班工日单价 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以合同人工单价为基数进行计算。 《劳动法》规定:①、安排劳动者延长正常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150%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200%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300%的报酬。 平均每天赶工所增加的加班工日乘以相应的加班人工单价乘以赶工天数(按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区分)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增加的费用。 (3)增加设备的进出场费:按照监理签认设备等增加的数量和承包人企业所在地至施工现场的进出场费用计算。 (4)增加的管理费用:以增加的人员加班费用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取。该比例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间接费费率申报,最终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人三方协商确定。 (5)增加的临时设施及其他费用:如临时住房、施工平台、增加砼早强剂等,这些为赶工而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费用,其工程量由监理人签认,项目单价按合同价或变更原则申报。 6、结束语 由于各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等特点不尽相同,在计算赶工费用时没有比较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以实物量法和定额法相结合来计算赶工费用较适用,应根据各种费用特点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于赶工人员的费用,由于赶工期间难以对施工人员的数量、工作时间作准确的记录签证,因此采用定额法进行计算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增加设备的进出场费和临时设施及其他费用,由于其工程量比较固定,可通过现场清点、丈量等方式进行签证,因此可以采用实物量法的方法进行计算赶工费用。 可能本项目计算赶工费用的方法存在瑕疵,但是一种思路,希望能够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的赶工费用计算标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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