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什么呢?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对建筑企业的人员、建筑企业申请、建筑企业受理和颁发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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