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制度,浙江省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相关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相关内容: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申请的前置条件(3)考核内容(4)申请、受理和审查(5)证书管理(6)监督管理(7)附则七部分内容:
其中考核内容基本内容如下:
第六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附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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