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关于施工承包合同在土建工程上的应用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992年,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首次发表《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在道路、桥梁、房建主体工程等传统的土建工程上应用,2001年修订出版第2版,取得更加广泛的应用。
一、合同特点
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与“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和“计量支付”的传统合同条件,在内容上有重大的原则区别,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业主负责制订项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总体工程进度和阶段进度目标,在合同文件中专门有《业主要求》一章,明确规定这些具体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业主根据《业主要求》评审投标文件、验收阶段性工程、分期拨付合同款项和组织竣工验收全部工程。
(二)承包商一般是由施工承包公司与设计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根据《业主要求》的规定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对所有设计和施工成果承担责任。施工图设计预算由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编制,经过业主审查批准作为合同总价中标,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按进度付款”的总价支付方式。一般不采用传统的“单价合同、计量支付”,以避免承包商在设计时选用利润率最大化的单价结构和设计方案。
(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委任一名“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合同执行以及设计和施工。“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内部派出的一个管理班子,也可以委托管理顾问公司提供专业服务。通常在编制招标文件之前任命“业主代表”,参与起草编制《业主要求》,参加设计审查和合同谈判,为合同的执行做好衔接和准备。
(四)“业主代表”的职能与传统合同中的监理工程师不同,首先是减少了工程计量的环节,但增加了编制《业主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及合同谈判、监督设计工作进程、审查和优化设计文件等职责,强化了工程质量抽查、控制工程形象进度等职责。对现场施工的旁站监理、技术指导、工程变更和事故处理等日常监理工作,通常由承包商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应用范围
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的概念逐步广泛应用在道路、桥梁、房建等相对传统的土建工程项目上。该合同条件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有很好的适应性,效果很好:
;业主比较重视工程成果的实现和使用,但不特别关心或不准备参与工程实施的具体过程;
;设计和施工方案单一而明确,多方案比选的空间有限,技术条件成熟,工程难度不大;
;项目尽早竣工投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很突出,时效性强,工期要求紧;
;对工程成本和资金限额的控制特别严格,合同总价之外不可能安排额外投入,适合总价包干;
;业主有能力制订或审定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提出工程成果和工程进度的总体及阶段性要求,并具有类似工程的技术积累和经验(一些业主将已建成项目的设计图纸、计算程序和技术参数作为范本提供给承包商,照葫芦画瓢做“翻版工程”);
;潜在的承包商具备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和施工设备,以往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信誉良好,有与设计单位合作的经验,具备组织协调设计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在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的大框架下,实践中结合项目特点也有一些变化。比如,对于采用特殊工艺的大型桥梁等技术复杂的土建工程,也可以由具备丰富经验的设计单位牵头,寻求适合项目技术特点的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合作。
三、主要优点
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土建项目上采用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与采用传统合同相比所表现出来的主要优点是:
(一)缩短建设工期。合同条件允许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边设计、边施工”,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或设计图纸部分完成时陆续开始施工,在统一协调和控制下交叉作业,能够显著加快工程进度。
(二)降低工程造价。承包商在设计中会采用最适合自己施工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最熟悉的标准化施工方法、以及尽量降低造价的技术、材料和工艺。实践证明,对于承包商以前重复做过的土建工程来说,通常能够以很低的合同总价得到质量可靠的项目。
(三)各方责任明确。承包商对设计和施工负全部责任,工程中经常出现的设计与现场施工的衔接、现场设计变更、专业分包商管理、事故处理和技术责任分担等问题,都由承包商统一协调,并对所造成后果承担责任。
(四)减少管理层次。业主与业主代表、设计与施工、设计与现场监理,环环相扣,紧密挂钩,技术管理的连贯性好,层次较少,有利于贯彻设计意图和规范要求,减少技术责任扯皮和争端,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四、问题与对策
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与传统合同条件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业主对工程的控制方式更加宏观,管理重点从施工转移到设计,从控制质量转移到保证进度,而控制力度相应有所减弱,要更多地依靠承包商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可能会带来以下问题:
;前期业主投入较大,签约准备时间较长。业主必须尽可能全面地起草技术规范和工程要求,认真编制《业主要求》。签订合同以后,业主对设计的控制力度减弱,对《业主要求》做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承包商增加总价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有的变更甚至不可能实现,这与计量支付的单价合同是不同的。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须尽量避免《业主要求》中的内容遗漏、技术失误或文字含混,可以将已建成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作为范本;在合同谈判时,双方必须深入讨论技术细节,形成高度共识的设计方案、技术规范和工程计划。
;投标竞争性下降。因为是对设计和施工一揽子投标,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及编制投标书的投入大,花费时间长,如果中标的概率过小,有实力的承包商和设计单位不会参加投标。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或在公开招标前进行资格预审,最终将投标人的数量控制在3-4家;也可以参照设计竞赛的做法,给予落选投标人一定的成本补偿,以鼓励更多的投标竞争。
;“业主代表”对设计质量把关的责任重大。承包商完成的设计方案不仅在总体上有利于承包商,而且会尽量减少在设计上的投入,因此,“业主代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业主要求》的编制,并负责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优化,参加合同的技术谈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代表”则要从专业角度组织协调承包商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共同保证《业主要求》和设计文件的正确执行。
;工程质量管理是薄弱环节。由于设计文件由承包商完成,与传统的工程质量管理概念形成矛盾。在设计和技术质量问题的具体处理上,有时“业主代表”只能重申《业主要求》,却无力干预承包商的行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在工程实践中,业主通常在合同中对身为承包商联合体成员的设计单位做出要求,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应履行现场质量监理职责、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建立“业主代表”与设计单位的合理分工和协调互动机制,“业主代表”督促检查《业主要求》的贯彻落实,负责阶段性工程成果验收,而设计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工作。
五、新的发展
在实践中,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衍生出一些新的模式,其中最重要的是“设计-施工-运营(DBO)”合同。在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在完成设计和施工后,要在3-5年间负责工程的运营和养护。对于公路、桥梁和房建等土建工程来说,设计或施工中的某些缺陷只有在使用一段时间过后才能显现出来。从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到DBO的发展,就是鼓励和促进承包商将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得更好,减少质量控制风险,降低运营和养护的总成本。
合同条件中增加的运营和养护条款,要求承包商在特定的运营期间内负责日常养护,对可能出现的维修工作,也要随叫随到,承担相关工程。与延长缺陷责任期不同的是,合同中通常有一个包干使用的养护费用,在运营期间按比例分阶段向承包商支付,或者从诸如过路费等收费中给承包商安排一定的费用。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一些项目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灾害,或者道路的使用负荷超过了合同预期,从而造成养护维修的工作量和成本大幅度提高。原则上,因业主在《业主要求》和合同文件中考虑不周所引起的额外养护维修成本,应该由业主承担。所以,在编制DBO合同的《业主要求》和合同文件时,就要格外仔细和全面。
如果承包商作为出资人之一,参与了项目的投资,那么DBO合同的性质就与BOT、BOOT或DBOT等商业融资项目类似,承包商作为投资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预期的项目收入挂钩,这时的运营时间可能长达20年或更长,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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