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监理费标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鲁班乐标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1、概 述
近几年,电力建设在全国迅猛发展,为监理企业创造了展示实力的舞台和进一步发展的良好机遇。随着有形市场的建立和规范,社会和业主对监理企业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责任,监理服务范围从“施工阶段监理”已逐步向设计阶段监理、招标工作、造价咨询、设备监造以及业主顾问等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延伸和扩展。由此,引发出了一个议题,就是目前电力行业执行的国电火口[1999]677号文(1999 年颁发)的监理取费标准涵盖了哪些监理工作内容?几年前已有行内人士提出现行的监理费太低,不利于监理企业发展的意见,呼吁提高监理取费标准,尤其是2002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勘测设计费,使提高监理收费标准的观点被更多的人认同。实际上,笔者认为不能简单或笼统地说目前监理费是低了或是高了,首先要思考的是,目前的监理取费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或者具有多大程度的可操作性?是否综合体现了监理工作的“责权利”,“责权利”是不可分的,履行“责权”是获得“利”的前提,“利”是实现“责权”的基本保证,监理费用是“责权利”的综合体现,能够阻“责权”的内容,合理地制定出获“利”的额度,就是可娜性原则的基本内涵。
在我国建设监理发展的初期阶段,监理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要求监理费标准大而全地涵盖基本建设的所有内容,有一定的难度。虽然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479号文规定了监理费收费标准,但文中也提到这只是指导价格。1999年原国家电力公司在参照了 479号文的基础上,针对电力工程的实际情况,颁发了国电火[1999] 677号文,明确了监理工作内容细化了取费标准和考核奖励办法。该文在当时的情况下,对电力监理行业的发展壮大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监理行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理企业自身的不断成熟,社会和业主对监理的认识不断加深,对监理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赋予的责任越来越大,委托的内容越来越广,对监理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政府在已颁发的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中,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理的责任,加重了对监理的处罚力度。在这种形势下,使用了多年的监理费标准已不能满足监理服务深度和广度要求,相对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发展空间,制定合理的、操作性强的监理费标准已是迫在眉睫。现结合上述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认识和建议,希望得到关注和重视。
2、现行监理费标准的剖析
2.1 关于“小业主、大监理”的原则国电火[1999]677号文在“1.总则”中提到了“小业主、大监理”原则,但是“小业主、大监理”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如何解释它的含义,“小业主”小到什么程度,“大监理”大到什么范围,这些问题在国家正式文件上都找不到明确的答案。事实上,业主和监理的职责和义务已在《监理合同》中有了规定,不管“小”还是“大”,合同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仅从合同条款来分谁“大”谁“小”,这会显得有点牵强附会;另一方面,“小业主、大监理”讲起来容易,却不好做,遇到通情达理的业主是监理单位的福气;碰到蛮不讲理的业主,不管是否该监理干的事情,都要求你干,甚至不好干的、得罪人的都推给监理来做,有时候感觉这句话就象套在孙悟空脑袋上的紧箍咒一样,身不由己。因此,建议有关权威部门对‘小业主、大监理“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或界定,该小则小,该大则大,职责分明,使监理单位顺理成章、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理工作。
2.2 关于“监理费用对应的监理范围”
国电火门乃77号文“2.1条款”规定监理范围为:从施工准备直至移交试生产J合“ 1.总则”的条款,可以理解为: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施工准备直至移交试生产”期间开展“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监理工作。按照常规的基建程序,这期间所涉及的内容包括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的质量控制以及与之相应的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是否在这期间所发生的工作均由监理单位来承担?在目前合同环境不是很完善的形势下,《监理合同》条款不可能很周密/严谨/全面,从而使监理企业还有生存空间。如果严格按“2.1条款”执行,监理单位以目前的监理费是不可能承担工程建设从“施工准备直至移交试生产”期间涵盖的所有工作。
2.3 关于“监理费的计算方法”
现行电力工程监理费的计算方法基本为二种:一是火电工程和变电站工程以建安费为基数乘费率;二是送电线路以每公里乘单价,并根据特殊情况设定调整系数。这种计算方法快捷。简单、省事,但不能完整地反映电力工程项目特点,不能综合体现监理工作的难易程度,计算方法不够科学和灵活,费用包括的内容含糊,不清晰。例如,一项“三通一平”工程,由于不同机组容量或不同电压等级,导致所取得的监理服务费也有所不同。火电工程最高的费率为1.98%,最低的费率为1.35%,高低相差1.5倍;变电站工程最高的费率为5.5%,最低的费率为3.0%,高低相差1.83倍。就是说,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相同的监理服务,却不能得到同等的经济回报。送电线路工程按每公里取费也不甚合理,主要是忽视了钢塔基础形式的差异。送电线路工程主要工序为基础工程、组塔工程、架线工程,对于基础工程,不同的地质条件会采取不同的塔基形式,尤期广东沿海地区,多属于软弱地基,组塔基础较多采用冲(钻可灌注桩或人工挖孔桩,由此会引起钢筋混凝土量的较授异,而这煌础工程都需要全过程旁站,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
2.4 关于“对监理的考核、奖励办法”
国电火[1999]677号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关于“对监理的考核、奖励办法”的条款,其目的是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当好业主参谋,做好监理工作。但是,从考核内容看,有些条款并不清晰,不好操作,还会引起争论和扯皮。其中扣减的条款有“‘二管理、一协调’内容具体,落实得力,分别支付监理费的3%、2%,否则扣减”,对于“内容具体,落实得力”应由谁来评价?评价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评价?不同的业主、不同工程有不同的要求;还有“工程全部实现达标,投产支付监理费的 3%,否则扣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定,目前只有 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和火电工程才参与“达标”评比,110kV输变电、配网和技术改造等工程则不参评,这些不参评的工程,如何考核?是否也要扣减监理费?这也是一个经常引起争论和扯皮的问题。
3、建立完善监理市场价格体系的“五性”原则科学合理地测算监理成本,建立监理市场价格体系。按照“符合性、综合性、适用性、合理性、条件性”原则制定操作性强的监理费标准。
3.1 符合性: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目前,国家颁发的涉及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儿《建设工程管理条例X《建设工程监理规范X《合同法X《招标投标法X它们构成了工程监理法规的框架,为促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证。 监理费标准,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适应,并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例如关于“监理设施”费用的问题,《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3.1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但目前能够按其执行的不多,有时候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有时候是转嫁给施工单位,即由施工单位协助解决;大多数情况是业主仅提供办公用房,办公桌椅、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等都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使得监理单位为工程结束后,如何处置这些设施而伤脑筋,这些设施都些比较笨重的大件物品,如果转移到另一工程使用,转移的费用可能比新购买的还要高;如果没有新工程衔接上,可能还需搬运回公司,公司就要另外租用仓库来放置这些设施。从而造成了监理成本的提高,利润空间相对缩小。实际上让业主提供监理设施,他们也游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建议在监理费标准中单独计列该项费用,专款专用。
关于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2004年2月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已作了明确的界定。质量和安全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关系到人身安全,千年大计,“安全管理”与“三控措施”不能分割,它是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无可置疑的。因此,监理单位为“安全管理”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也应在监理费标准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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