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1)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满足施工总工期的目标要求,阶段性进度计划必须与总进度计划目标相一致。将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成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是为了确保总进度计划的完成。因此,阶段性进度计划更应具有可操作性。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对照本条文所述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发现问题时,应以监理通知单的方式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对施工单位调整后的进度计划重新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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