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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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合同当事人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施工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附件。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承包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承包方网上提交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合同的确认。
第九条经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同时也是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及信用综合评定、评优评奖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及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结算收入”指标考核以网上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承发包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合同(含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须在施工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变更信息,并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变更备案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材料(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须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
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持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及其他材料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变更信息的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检查合同备案信息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发现核查结果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或应备案未备案的,要求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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