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的处理原则

1.一般处理原则

工期延误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或因素而引起的延误,主要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恶劣气候条件等;第二类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

一般来说,根据工程惯例,对于第一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只能要求延长工期,很难或不能要求业主赔偿费用损失;而对于第二类原因,假如业主的延误已影响了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承包人既可要求延长工期,又可要求相应的费用赔偿;如果业主的延误仅影响非关键线路上非关键的工作,且延误后的工作仍属非关键线路,而承包人能证明因此(如劳动窝工、机械停滞费用等)引起了损失或额外开支,则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完全有可能要求费用赔偿。

2.共同和交叉延误的处理原则

共同延误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同一项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第二种是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

第一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组合:

(1)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发生时,则可索赔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

(2)两项或两项以上可索赔工期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项工期补偿。

(3)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费用补偿。

(4)两项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得两项费用补偿。

(5)一项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两项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两项费用补偿。即对于多项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时,费用补偿可以叠加,工期补偿不能叠加。

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各项工作在工程总进度表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同等时间的相应延误对工程进度所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所以对这种共同延误的分析就不像第一种情况那样简单。比如,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可索赔延误)和承包人延误(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能否获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对此应通过具体分析才能回答。首先要分析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和承包人延误分别对工程总进度造成了什么影响,然后将两种影响进行比较,对相互重叠部分按第一种情况的原则处理。最后,看剩余部分是业主延误还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如果是业主延误造成的,则应该对这一部分给予延长工期和经济补偿;如果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则不能给予任何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对其他几种组合的共同延误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交叉延误,可能会出现如图14-4所示的几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在初始延误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随之产生的任何非承包人原因的延误都不会对最初的延误性质产生任何影响,直到承包人的延误缘由和影响已不复存在。因而在该延误时间内,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和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均为不可索赔延误。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